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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钱未还男子帮出具借条被告上法庭索债
发布时间:2014-02-17 14:44:43
本网讯(盛月辉 刘刚) 出于朋友的委托,帮其向出钱人打了张借条,但朋友回来后也没有更换借条,无知男子也因此被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刘劲松归还原告李香优借款97000元及至还款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年利率22.4%计算)。 2013年5月27日,被告刘劲松向原告李香优借款100000元,并约定借期三个月,月息3分,原告分别于2013年5月27日、5月29日向被告刘劲松帐户汇入49000元、48000元,因被告刘劲松当时不在铜鼓,就由被告何钦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借据。到了还款期限,被告刘劲松没有还款的意思,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刘劲松归还借款及相应利息,被告何钦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债权应当得到清偿。在本案中,经过庭审调查,被告何钦没有借款后再转借给被告刘劲松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向原告借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的意思,其真实意图是出面代被告刘劲松借款,而不是自己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除外”的规定,原告在提供借款时对二被告间的约定完全知情且借款全部汇入被告刘劲松的银行账户,被告刘劲松是该借款的真正占有者的使用者,故被告刘劲松应承担还款责任。 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利息高于国家规定的民间借贷利息的上限,应予调整,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垡年利率的4倍,即以年利率22.4%计算为宜,借款时原告将利息从借款本金中扣除的行为也为法律所禁止,借款本金应以实际借款金额97000元计算。为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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