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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伐木一人受伤致残 伤者被判自担六成责
发布时间:2014-02-13 14:14:01
本网讯(毛伟) 伐木工人在伐木的过程中受伤致残,为追讨赔偿费用走上法庭。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提供劳务纠纷案,一审判决受伤工人自行担责60%,两个被告人各担责20%。 2012年09月,林某某与蔡金春、余地牛三人合伙承包一片山林砍伐作业,约定股份同等,收益均分。同时约定由林某某与余地牛两人上山采伐,按天计算工资。 2012年09月26日上午,林某某与余地牛在山上从事采伐作业,锯伐的一棵树未完全倒地,而是倾斜倒挂在另一棵树梢上,两人当时未作处理及标记即下山了。下午作业时该树倒下时砸中林某某,致其右膝受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因就赔偿费用协商未果,林某某将蔡金春和余地牛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林某某与被告蔡金春、余地牛三人合伙承包山场采伐,收益平分,三人形成个人合伙关系。原告与被告余地牛在三人承包山场从事采伐作业,按日取酬,两人与合伙组织之间又形成劳务关系。原告林某某在从事指定工作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接受劳务方即原告与被告蔡金春、余地牛的三人组成的合伙组织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林某某在采伐过程中,明知砍伐的树木被挂住,随时有倒地的危险,在未排除危险情形下,心存侥幸作业,导致事故的发生,其主观疏忽大意,对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遂根据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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