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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检察环节的刑事错案
作者:蒋艳玲   发布时间:2014-01-28 13:29:06


    刑事错案的发生与刑事诉讼中的公检法三机关都有关系。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相比,刑事诉讼中的检察机关承担着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所有公诉刑事案件审前阶段强制措施的审查批准和所有公诉案件的起诉等职能,由此决定了大多数刑事错案的形成与发展都与检察活动密切相关。刑事错案预防的重点环节在检察机关,因此,本文探讨刑事错案以检察环节为视角。

    【关键词】:刑事错案  界定   检察环节  错案预防

    一、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刑事错案的屡屡曝光,引发了全社会对刑事错案问题的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7月4日专门下发《关于认真组织学习讨论佘祥林等五个典型案件剖析材料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05)7号,以下简称最高检第一次《通知》),要求各级各地检察机关组织检察人员认真总结在余祥林等五个典型案件中,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存在的问题。

    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9月21日再次下发《关于认真组织学习讨论滕兴善等七个典型案件剖析材料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06)27号,以下简称最高检第二次《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认真分析在滕兴善等7起案件中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剖析导致问题出现的原因,并吸取教训,把法律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检察机关对刑事错案的反思是值得肯定的,但仍有为数不少的刑事错案发生,是必须认真检讨的。

    二、刑事错案的界定

    在学术界,对刑事错案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司法实践中,刑事错案的概念一般是根据1998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进行界定,《条例》对于检察工作中“错案”的范围、标准、法律后果、追究程序等作了规定。检察工作中的“错案”是指“检察官在行使职权、办理案件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有错误的案件,或者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由此可见,所谓的“错案”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检察官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实体法律上存在错误,而检察官在造成这种错误时存在着故意或者重大的过失;二是检察官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以至于造成了案件处理结果的错误[1]。

    三、刑事错案发生的原因

    刑事错案的发生是多种复杂的原因相互作用、共同作用的结果。虽然,各个刑事错案的具体原因可能不尽相同,但较为普遍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层面:

    1、审前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虚化

    我国的司法实践和辩护制度,对审判阶段被告人的辩护权比较重视,而对审前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严重虚化,使犯罪嫌疑人面对错误的司法追究束手无策,无法约束侦查人员依法行使侦查权,无力监督检察人员正确审查判断证据。

    2、控辩双方各自垄断证据信息

    在审前阶段,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掌握着指控犯罪的证据不透露给辩方,而辩方也同样会垄断辩护证据信息,双方各自对证据信息的垄断,使一些本可以避免的无罪判决或撤诉变得不可避免[2],缺乏审前阶段证据交换程序,也是产生刑事错案的原因。

    3、检察引导侦查忽视错案预防与侦查监督滞后。检察引导侦查的过程也是监督的过程,不仅监督侦查机关侦查是否合法,引导侦查的方式多为提前介入诉讼,目的是帮助侦查机关尽可能及时有效地收集控诉证据,更快速地批捕、起诉,追求的价值主要是控诉的效率[3]。然而,对检察引导侦查工作的片面认识,使检察机关实际上成为侦查力量的一部分,侦查工作的参与者,从而淡化了自己作为监督者的角色意识,难以起到防止、发现、纠正刑事追究错误的作用。产侦查监督机制弱化,主要反映在审查批捕工作缺乏严密的强制性程序规则,检察人员大多仅仅依据侦查机关移送的文字材料做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多数不认真提审犯罪嫌疑人。我们的法律规范对审查批捕时一定要审查哪些内容、审查采取何种方式等等也缺少刚性规定[4]。侦查监督程序性规则的缺失,极大地限制了侦查监督过滤错案的功能。

    4、检察人员素质不能满足司法办案的要求。刑事司法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要求作为职业法律工作者的司法人员,知识面要宽,专业技术要精,判断能力要强。然而,我国现阶段,不少检察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差,廉洁自律意识差,程序观念差,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工作中不能正确对待政治效果、经济效果和法律效果,不能全身心地服务于国家法制建设的大局;司法队伍构成不合理,《检察官法》修改适用之前,检察人员主要来源于复员退伍转业军人,这些人中真正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的很少,但进入检察系统后,只要通过内部组织的不太严格的职业资格考试,便可很快获得检察官资格。

    现在这部分人多数是检察队伍的骨干,由于法律知识的贫乏,他们主要是凭经验办案,导致案件质量不高。这几年,检察队伍中新进了一些正规院校毕业且通过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但这些人多数是没有丰富社会经验的,遇到法律没有规定的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时,往往显得束手无策,不能很好地适应司法工作的实践需要。

    5、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刑讯逼供是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由于种种原因,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给党和国家的声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错案成因固然很多,但它们几乎都与刑讯逼供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诚然,刑讯逼供并不一定都造成了错案,但错案中必有非法讯问和刑讯逼供,必然有对人权的践踏或忽视,在许多个案中这是不争的事实。

    6、刑事错案考核评价机制与奖惩机制设置不科学。为了提高办案质量,消除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近年来,司法机关内部开始推行错案追究制。应当承认,错案追究制的实行,对增强司法人员的责任心,促进法官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的确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它在实践运行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给司法工作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其中有些负面影响不利于错案的纠正,反倒是促成了更多的错案发生[5]。

    7、受证人证言的影响。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使用较为普遍的一种证据。但是由于影响证人证言的主客观因素较多,诸如证人与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或受到威胁、欺骗、利诱而弄虚作假,某些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及表达能力方面有欠缺,以及环境、天气因素等等都会使证人证言失去真实性。如果执法人员忽视这些情况,就可能导致错案的发生。

    8、地方领导机关的压力。检察机关受地方党委领导,由地方财政提供经费,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不尊重地方领导的意见难以做到。当检察机关不认为犯罪、不能认定犯罪、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地方领导希望追究刑事责任时,地方领导影响的介入就事实上成为检察环节依法办案的一大压力[6]。一些错案的形成并不都是检察环节上办案人员的失误造成的,地方领导部门形成的事实上的压力起了较大的作用。

    9、检察机关与法院之间对案件认识存在差异。当法院经过审判认为检察机关所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确实或不充分时,公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就会被否定;当法院认为指控事实不具有犯罪性质时,检察机关提出的要求对被告人依法惩处的诉讼请求就会被驳回。此时,撤诉或者无罪判决,都表明了检察环节上错案的发生与发展。

    这类案件中,检察环节上诉讼行为错与不错,很大程度上是以审判案件的法院的认识为标准的。而实际上,发生错误的可能不是检察机关,而是法院,这种认识差异就成为检察环节部分错案的直接原因。

    上述刑事错案的原因只是刑事错案原因的一部分,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能发现的。研究这些原因的目的是针对这些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这些错案原因,以提高办案质量,减少刑事错案。

    四、预防刑事错案的对策

    1、公诉环节改变执法观念。随着民主的进程和人权保障的发展,司法人员要具备正确的执法理念,要加强司法人员的法律职业教育。不仅要加强知识与技能的教育,还要加强思想政治、司法伦理的教育,做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冲突平衡。在公诉环节中,追诉犯罪嫌疑人仅仅是其功能之一,更为重要的是保障无辜的人不受错误追究,才能体现出检察机关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

    2、健全办案制度,规范侦查手段。从目前刑事错案的现状看,要预防和杜绝错案主要还是预防刑讯逼供。为此,我们应在侦查环节严格把关,有效防止可能出现的违法获取口供、证言的现象,在讯问方式上,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和对重要证人的询问应采取首次录像和综合讯问录像的方式进行,条件允许时实行全程录像,减少可能出现的刑讯逼供的空间[7];规定讯问场所内应配备的设施,定期检查防止出现刑讯用具。

    3、完善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和制约。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该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公诉环节对侦查引导应由随意性往规范性发展,赋予检察院在侦查机关不接受合理合法监督、引导的情况下,享有一定的主动权和制裁权,在引导侦查时,才能更注重对错案的预防,而不仅仅是依靠没有约束力的书面的、事后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形式等去监督。检察机关应该全面理解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务,不能仅仅把自己看作是公诉一方。检察机关在诉讼中有客观义务,保障人权,保证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保证案件质量,避免冤枉无辜。

    4、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不合理的奖惩机制,制约了错案预防的效率,甚至促成错案的形成。严格遵循刑事诉讼客观规律的科学办案质量与效率考评机制才能有效激励和约束办案人员积极的预防错案、坦然承认错案、果断的制止错案。同时,建立健全舆论引导机制,加强对涉检舆情的分析、研判和快速反应,完善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机制等,都能有效扫除发现和纠正错案的障碍。

    五、结语

    建立、健全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机制,应当通过严密的制度设计,科学配合权力,严格工作程序,来有效规范检察权的行使,防范检察权的滥用和误用,使其在法制轨道上健康运行。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加强对权力的制约,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对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切实保障人权,防止司法专断和腐败,具有重要的意义。

    【注释】:

    [1]李彦彬《检察环节错案认定应注意五方面》,载于《检察日报》2011年12月6日。

    [2]刘志伟《检察环节刑事错案现象的成因分析》,载于《人民检察》2006.9(下)。

    [3]2002年《法制日报》的一篇报道写道:“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强化侦查监督,这一新机制是针对过去存在的侦查部门与检察机关之间配合不够紧密、影响办案效率的问题,各地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在办案实践中逐步摸索出来的。其核心就是提高办案效率,形成打击合力,确保办案质量。实践证明,这一工作机制符合刑诉法的规定,符合检察工作实际,也符合司法规律,在‘严打’整治斗争中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受到基层公安机关的普遍欢迎”。

    [4]李建明《刑事错案的深层次原因-以检察环节为中心的分析》,载于《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

    [5]康均心、韩光军《和谐语境下的刑事错案研究》,载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6]刘志伟《检察环节刑事错案现象的成因分析》,载于《人民检察》2006.9(下)。

    [7]《刑事错案预防新探》,载于法律教育网,于2013年8月14日访问。

    (作者单位:广西全州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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