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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保护问题
作者:韦艳艳   发布时间:2014-01-23 10:33:33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父母离乡进城务工,从而出现了一庞大的农村儿童留守无人照管,这些孩子长期由年迈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照料,失去父母庇护,身心、学习、成长都面临着失管、失教和失衡,不仅他们自己的人身权、教育权、发展权等受到了严重的侵害,而且由此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进而,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对这个群体的关注。现笔者结合实际,谈谈基层法院如何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一、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农村儿童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后备军,而留守儿童却日益成为影响农村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如何教育好农村留守儿童,使他们健康成长,已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社会问题。

    (一)保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村稳定是整个社会稳定的基石。如果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将直接影响到农村生活圈的稳定,同时也影响到在外务工的家属。当他们普遍感到不安的时,将严重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所以,关注留守儿童,不仅仅是关注一个群体,而是关注整个社会群体。从社会格局上看,留守儿童是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如果他们不安,农村将来会不安;农村不安,社会将会不稳。

    (二)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是保障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农村建设正如火如荼的进行着,国家对农村的各项优惠政策也在有条不紊的施行。然而,经济发展的前提是公平稳定的社会环境。而农村儿童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后备军,农村留守儿童权益长期缺乏关注甚至受到忽视,公平稳定的社会环境将不可得。所以,只有切实保护了儿童的合法权益,在外务工家属才能认真工作,留守儿童将来才能融入新农村建设,为农村经济发展做出贡献,服务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大局。

    (三)保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责,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除肩负着审判案件的重要职责外,还承担着化解社会矛盾的重任,这就要求我们法院要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作为基层法院,我们更多的是和基层、农村接触。因此,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更多的是落在我们基层法院的身上,积极利用便利优势,及时化解农村、农民各种矛盾纠纷,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让人民法院成为公平正义的使者,社会和谐稳定的催化剂。

    二、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现实困境

    农村代表着地域上的狭小和经济上的普遍不高情况,留守代表着分离与孤独,儿童代表着弱势群体的部分,三种情况加在一起的时候,必然会出现更多更复杂的困境。

    (一)留守儿童人身安全保障低

    留守儿童由于年龄不大,抵抗力弱,人身安全很容易受到侵害。而留守儿童作为一个弱势群体,父母不在身边,缺少直接的关爱与监护,临时监护人大多是一些体弱多病的老人,不能有效地对监护对象实施保护。这些侵害可能来自临时监护人、同学、老师、社会上的恶势力或事故等。近年来,发生在留守儿童身上的溺水、奸幼、杀害、伤害、拐卖等各种悲剧频频上演,在被拐卖的儿童中绝大多数是流动儿童或留守儿童。这些都是留守儿童人身权受损的直接表现。

    (二)父母监护缺失,留守儿童生活、教育受到严重影响

    农村儿童的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后,意味着留守儿童父母监护位置的缺失,将直接导致留守儿童生活、教育受到严重影响。在父母外出务工期间,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代替孩子的父母承担抚养、教育和监护责任,这将难以承担起对孩子的教育责任,往往是重养轻教;甚至有些孩子还过早的和老人承担起农活的重任,严重影响了学习和健康。

    (三)留守儿童的身体心理健康出现严重危机

    留守儿童大多年龄在0—14岁之间,由于长期得不到父母的关爱呵护和精心照料,正处在生长发育期孩子的营养与起居缺乏科学安排,营养获取不够全面,身体健康受到影响。此外,这些留守儿童正处在情感、品德、性格形成和发展的关键时期,长期与父母分离,生理和心理上的需要得不到满足,亲情失落,产生孤独感,心理失衡,有些孩子不同程度地存在性格缺陷和心理障碍。

    三、基层法院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几点建议

    农村留守儿童是一个弱势群体,不论是作为侵害行为的实施者,还是作为受害者,基层法院除应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外,还应更多地分析他们实施侵害或受侵害的原因、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和尝试一些有利于保护他们合法权益的新机制。农村留守儿童受侵害的犯罪案件频发,已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极不协调。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切实履行审判职能,加大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力度,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为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护、促进社会和谐提供足够的司法支持。

    (一)充分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强化法制宣传,提高农村留守儿童的自我保护能力

    人民法院应与公安、检察院、司法局等部门,充分利用 “6.26”国际禁毒日、“11.25”世界反家庭暴力日、“12.4”法制宣传日等节日,开展大规模普法活动,大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婚姻法》、“防拐”措施等法律法规。注重农村留守儿童的思想教育工作,鼓励他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在生活中做强者的信心和决心,提高留守儿童的素质和生活能力。始终做到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和儿童的防范意识,提高受侵害儿童的自我保护能力。深入开展“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积极推进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主动走入学校、社区、农村和家庭,采取担任法制副校长、举办法制讲座、以案释法等形式,开展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教育。

    (二)各部门积极协调配合,严厉打击危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各类犯罪

    切实履行审判职能,严厉打击严重危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刑事犯罪。依法审理留守儿童刑事案件。一要把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从重、从严、从快严厉打击以农村留守儿童为侵害对象的强奸,抢劫,抢夺,猥亵,拐卖农村留守儿童,教唆、胁迫、引诱农村留守儿童违法犯罪,故意残害农村留守儿童身体等各类违法犯罪案件,通过有效打击形成保护留守儿童的良好司法环境。二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发挥法院在司法“一条龙”和社会“一条龙”机制中的作用,进一步增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意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针对辖区留守儿童犯罪的实际情况,定期与学校、社区联系,落实帮教措施。积极创建“平安校园”,开展与留守儿童帮扶结对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三)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留守儿童实施的轻微刑事犯罪,适用“从宽”处理的原则

    现阶段,我国留守儿童普遍存在监护缺失,心智极不成熟,容易受到外界不良影响,以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始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符合案件封存条件的予以案件封存。积极加强与县教育局等部门合作,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落实帮教措施,尽量维护未成年人的家庭完整、和谐。始终坚持人性化办案,将工作职责与人文关怀有机结合,把对留守儿童的感化、教育渗透到办案之中,如审判未成年人实行家长到场制、涉及女性犯罪案件指派女法官负责审理等,综合分析作案动机、客观诱因和犯罪行为,对案件的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加强社会调查,慎审判,积极推行刑事和解,消除抵触情绪。

    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教育以及人身安全问题已是不容忽视。事实上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权益保护有利于其身心的健康发展,避免因父母外出务工,生活和教育上得不到的照顾和教导产生的不利影响,另外,通过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权利,避免侵害的发生,有利于我国农村家庭的和谐发展。此外,对于留守儿童权益提供法律保障也促进了农村的经济及教育等方面的建设与发展。因此,我们更加保护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为这些孩子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而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作者单位: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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