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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劳动者的休息权
作者:伍秀春   发布时间:2014-01-27 11:05:39


    休息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宪法直接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是一种体现劳动者人格独立、蕴涵劳动者利益的人权类型。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休息权只是粗浅的认识,下面笔者从五个方面谈谈劳动者的休息权,以便大家更加了解劳动者的休息权。

    一、休息权的涵义及发展

    休息权即获得休息和休假时间的权利。休息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劳动者获得生存的必要条件之一。1919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工业劳动一日8小时的公约。1936年《苏联宪法(根本法)》第119条明确规定苏联公民有休息的权利。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人权宣言》第24条规定:“人人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则重申:“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应该受到保护”。20世纪下半叶以后,各社会主义国家纷纷在宪法中对休息权加以规定。可见,休息权是伴随着人类文明的脚步不断向前发展的。

    二、休息权的内容

    完整意义上的休息权包括四个方面即休整权、休假权、休闲权和安宁权。

    (一)休整权即传统的或者狭义的“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体能和脑能的承受范围内连续工作一定时间(半个或者一个工作日以上)后所享有的暂停工作,进行歇息和整理的权利。它包括劳动者工作一定时间后吃饭、睡觉、临时歇息,以及处理临时个人事务的权利。它是劳动者在一天的工作期间内(非假期)的休整,是劳动力再生产的基本前提。

    (二)休假权即劳动者在连续工作一段时间(一周或更长时间)后所享有的停止工作一日以上,以休闲、处理家务及个人事务或参加进修、学习等的权利。它也是一种“休整”,但它指的是连续工作一段时间后的休整;而且,这种“休整”的期限应当超过二天,是较长时间的休整。

    (三)休闲权即“休养权”,是指劳动者通过积极的活动或者消极的静养等方式享受闲暇的权利。劳动者通过行使该权利,使自己的体力和脑力得到恢复。此权利的享有以休整权特别是休假权为前提和基础。休闲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达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休闲权的行使需要具备一定的客观物质条件,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公共休闲设施基础之上的。

    (四)安宁权指居民的休息以及个人生活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和骚扰的权利。此权利为全体公民(居民)共同享有。当此权利为劳动者享有时,为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为居民享有时,它既是维护其个人自由和尊严的基本前提,也是维持自然人身心健康的必然要求。 

    三、我国关于保护劳动者休息权的立法现状

    我国《宪法》第4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除此之外,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教师法》、《监狱法》、《公务员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的地方法规等均对劳动者休息权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是通过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体现出来的。

    四、下面谈谈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律保障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以及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意向基本的权利,是劳动立法的目标之一。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同时在第五十一条还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这些都是法律明文规定劳动应当享受的休息权利。

    五、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意义

    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是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只有尊重休息的权利并创造休息条件让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调整,才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更好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社会经济发展的才会更快,社会才会更加和谐。总之,作为现代社会一种全新的生活形态,人们休息休假权利水平和质量的不断提高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参考文献】:

    [1]《论劳动者的休息权》,现代经济(现代物业下半月刊)2009年1期

    [2]朱启凡《论劳动者休息权的法律保护》

    [3]《浅谈劳动者权益的保障》,载于法律教育网

    [4]李炳安著:《劳动权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41页

    (作者单位: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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