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广西一精神病患者打死人被法院决定强制医疗
发布时间:2014-01-20 15:58:50
本网讯(黄勇慷) 2014年1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一名精神病患者强制医疗。 2013年7月17日中午,那坡县德隆乡农民张家丰去到那坡县德孚保护区巴熊检查站的工地帮看工地。15时许,张家丰走到鱼塘工地上面的路上休息时,碰到同屯的李自明,忽然产生幻觉,于是抱住李自明,与李自明发生扭打,后两人一起滚到路底下鱼塘工地便道的水沟里,继续扭打在一起。扭打中,张家丰随手抓了一块石头乱击打李自明的头部,狠狠地将李自明打死,后逃离现场返回自己家中。 2013年7月17日,张家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那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22日因患病被送往广西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治疗。经广西南宁市第五医院住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张家丰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2013年12月12日,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张家丰的病情简介,证实张家丰经治疗,精神症状基本消失,但自知力不全,病情部分缓解,仍需进一步巩固治疗。 法院受理此案后,为了保障张家丰的诉讼权利,法院依法为张家丰指定了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作为其的诉讼代理人,并让张家丰的妻子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张家丰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审理过程对公诉机关所举的证据均无异议,并同意对张家丰强制医疗。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张家丰在客观行为上实施了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其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予强制医疗。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张家丰强制医疗。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责任编辑:
吕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