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现状与困境及应对策略
——以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为样本 作者:陈毅清 发布时间:2014-01-21 09:53:32
2013年,新田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狠抓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重点突出“适调则调、快审快结、便民利民、高效执行”的为民宗旨,不断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得到了人民群众的一致认可。特别是该院执行局,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紧扣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努力开创法院执行工作跨越式发展的新局面,执行工作成绩喜人。 一、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现状 2012年10月21日至2013年10月20日,新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共新收(含旧存恢复执行案件)执行案件260件,执结案件168件(其中人事调整到位后3-10月份执结案件145件),执结率达65%。其中执行和解 107件,委托结案5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56件,实际执行标的额近500万元,诉讼费、执行费收取金额13万余元,执行工作整体呈动态平衡的良性发展态势。 然而,在对上述执结案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附之前期调研,发现基层法院仍旧面临着“执行难”的老问题。具体说来主要是: (一)个体因素:想执行没能力。 案件要想顺利执结,牵涉到众多方面的因素。从法院本身来看,案件执行员综合素质的高低、执行案件财力物力的跟踪给配、协调联动机制的健全与否等都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执行。以一个低素质的执行员为例,如果他自身呈现明显的“草根性”、法学素养不高、进入法院之前对法律知识了解得很少,这直接造成的影响就是:在具体的案件执行中多以自己的生活经验和极少的法律常识作为基础,对案件判决或者裁定理解不够深入,执行方式古板不懂得变通,一旦遇到类似于被执行人恶意阻挠等情况时就束手无策,难以提出有效的执行方案。而此种情况在基层法院中却很普遍。 (二)案件因素:想执行难着手。 目前,由于案件本身的因素而致使案件执行难的情形主要可以分为案件执行成本大、案件的相关程序之间缺少有效的衔接手段、案件的审理判决不到位这三种。比如,目前不少基层法院审判、执行彼此独立互不对接,有的审判法官忽视了审判、执行紧密关联的关系,调解力度不够,作出的裁判文书不严密,致使实行执行中碰到困难。 (三)社会因素:想执行被束缚。 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较多情况下被太多有形无形的东西捆绑,司法独立性受到严峻挑战。在案件的执行环节,外力干涉、“三案”(“骨头案”、“钉子案”、“关系案”)夹击、公民法制观念薄弱、立法缺陷、财政无保障等,无不让案件执行员感叹“执行难难于上青天”。例如外力干涉,个别党政领导以行政思维方式对待法院执行工作,直接告知暂缓执行某起案件或暂缓进入执行程序,客观上也影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凡此种种,使得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时进退维谷,有时更是奉行“等、靠、要”的“行动指南”。 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困境 今年以来,为响应省、市“阳光执行”的号召,我院进一步强化执行工作,提高执行水平,力争实现“无执行积案法院”目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措施,充分发挥执行工作对改善民生、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但在具体的工作过程中,我们仍旧感觉困难重重。 (一)公安机关对拒不履行判决行为不予立案侦查。诸多案件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或者外出逃避执行,法院拘留十五天的强制措施压力不足,申请执行人强烈要求移送公安侦查,而公安机关不予理会或者受理,致使案件悬而不执,申请人对法院执行责问重重,而执行人员束手无策。 (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对申请执行人的救济途径不足,部分案件被执行人查无财产,经多次拘留后仍无法履行,而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却无其他途径予以救济,我县执行救助基金尚未落实,此类当事人求助无门,易于上访、缠闹,给执行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压力。 (三)整体执法环境不容乐观。首先,社会信用基础薄弱,群众法制观念不强,缺乏诚信观念,故意转移、隐匿财产,恶意逃避债务。部分申请执行人法律意识不强,认为判决下来了,就只管向法院要钱,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下落,一段时间执行不了就违背事实向上级领导反映执行人员不去执行或者不努力执行,导致执行人员意志消沉。其次,协助执行人难求。个别协助执行单位对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拖延不办,或者寻找借口拒绝协助,有的甚至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擅自解除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致使可执行财产流失。 (四)执行中的“两难”现象仍旧存在。部分合伙企业、公司经营不善欠下大量债务无力偿还,现在又无经济来源,所欠债务成为呆帐死帐。一些特殊侵权案件,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等,一般都会因为被执行人的给付能力差,其案件大多难以得到执行。部分被执行人在涉诉时提前转移、隐匿财产或外出逃避执行,造成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的“两难”现象。 三、改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应对策略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而执行官是无言的法律。同时,生效裁判得不到执行,则裁判文书就会成文法律的“空头支票”。因此,如何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走出现有的泥淖,成为了摆在法院面前不得不面对的时代命题。 (一)用足用活现有的法律手段,对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严惩不贷。 对清理出规避执行案件,进行梳理、分类、分析和研究,针对不同的类型,制定具体的行动方案,务求“案案有措施,案案有结果”。充分利用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多层面构筑相应的惩戒机制,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基层法院的各级领导要注重保护执行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为一线工作的执行人员“撑腰”,顶住各方面的压力。执行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法律专业知识还要学习金融、心理、等多方面知识。了解当地的人情事故,便于开展工作。 (二)加强立案、审判、执行工作的相互配合,强调立案、审判对反规避执行的责任。 立案阶段积极向当事人提示诉讼保全的权利和申请诉讼保全的必要性,及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并加强对保全财产的实际控制等。审判环节强化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当庭履行、即时履行,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有效期限在申请或移交执行部门时不足7日的,审判庭应当先行续封或者续冻,再交执行部门,实现审、执“无缝对接”。 (三)主动加强与执行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细化工作职责,明确运行程序。 完善管理机制,使执行联动机制切实发挥作用。要在完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加紧与有关部门协商,尽快实现信息共享,对规避执行的债务人形成有效制约,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有效防止规避执行行为的发生。同时积极利用与公安、银行、税务、工商、社保等部门已建立的查控体系,监督和限制被执行人置业、融资等渠道,有效防范和打击规避执行行为,并将协助配合情况列入协助执行人员所在部门的年度责任制考评,予以适当的奖励。例如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会被输入公安部门的相关数据库,民警在巡逻、智能卡口及事故处理、办理车辆年检年审、过户、抵押及查处交通违章等环节中发现后,将代为扣留被查封车辆,并立即通知法院,法院要将这一情况,反聩给公安部门,并对协助人实施必要的奖励。 (四)抓好执行前、中、后的法制宣传工作。 根据每个案情实际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提高履行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执行氛围。对一些“钉子案”和“难缠案”,主动向县委、人大汇报,争取县委、人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同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典型案例和法律知识,定期召开执行集中兑现大会,展示执行成果,威慑规避法律执行的赖帐户,使赖账者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扩大执行的社会效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同时,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的法治意识,强化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履行的理念。 (五)进一步完善案卷查询方案。 尽快将近千册老卷宗内材料整理好,用新卷宗封面重新立卷,将卷宗编号收柜建立台账,使全局旧存档案整洁有序,查询档案方便快捷,利用档案有据可查;面对着几年积重下来、出入极大的内、外网执行司法数据,要一个案件一个案件的登记、核对、梳理、重新录入,力求内、外网数据清晰、台账清楚、案案相对。 【参考文献】: [1]贾九翔:《灵宝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汇报》,载灵宝市法院网 [2]邱孟洁、杨晓海:《关于构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机制的思考》,载湖南法院网 [3]李贵:《基层法院反规避执行面临的困难及对策》,载中国法院网 (作者单位: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