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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法院组织开展执行案件专项整治活动
发布时间:2014-01-14 13:41:10


    本网讯(力蒙)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严明执行纪律,坚决杜绝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案件乱收费、占用执行款物、迟延交付执行回款、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等问题,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法院结合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组织开展执行案件专项整治活动。

    据了解,专项整治活动时间为2014年1月至6月底,与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一并进行。整治重点为:(一)执行案件违法收取费用,向当事人索要回扣、赞助费,将办案所需费用向当事人摊派等问题;(二)占用、挪用执行回款及所查封扣押标的物问题;(三)执行回款无正当理由迟延交付问题;(四)执行案件不符合条件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问题。

    通知要求,各中级法院要组织辖区内基层法院,以查阅卷宗为主,对2007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以来的已结、未结执行案件进行全面排查。要重点查阅收、付执行款物的票据、笔录及有关证据,详细核对收、付时间和数额,查找是否存在乱收费、占用执行款物、迟延交付等问题;对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要逐案查阅采取调查措施和控制措施的记录,查找是否存在未穷尽执行措施、无当事人申请,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问题;要扩大查找问题的来源,畅通当事人反映意见的渠道,结合信访案件、交办案件、监督案件进行排查,主动接受监督。

    通知说,经检查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线索的,案件原承办人及其所在庭长必须作出书面解释。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经核实确实属于“四个整治重点”的,必须立即纠正。违法收取的费用、占用的款物、迟延交付的款项必须在5日内如数退还或交付;不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必须在5日内恢复执行,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要根据问题的性质、情节,对存在问题的案件承办人及庭有关领导分别依法依纪区分责任,进行相应处理。2014年5月底前,各中级法院要形成检查整改报告,上报省法院并向辖区内基层法院通报。

    据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组成检查组,在活动过程中不定期进行抽查,并于2014年6月结合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一并检查验收。对存在问题较多,查出问题不及时纠正,特别是本院、中院自行排查未发现问题、省法院在检查验收中发现问题的法院,将对其所在中院进行通报批评,并将结果纳入目标考评和有关责任领导、具体承办人的业绩评价之中,必要时可建议将责任人免职或调离执行队伍。问题严重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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