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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枝绿叶常相衬 一片丹心只为民
——记湖南省办案标兵、新田县人民法院新圩法庭庭长胡丹
作者:陈毅清   发布时间:2013-12-25 13:53:42


调解路上(左一为胡丹法官)

    外表俊朗,目光中却时刻透露着刚毅和公正;平时沉默寡言,关键时刻却总能一针见血、直戳要害;数年如一日恪守“只做不说、多做少说”的司法为民诺言;在他的眼里,再小的事情只要关乎群众利益都是大事。他就是甘当细枝绿叶执着追求法治、一片丹心情系群众的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新圩法庭庭长胡丹。

    正心态:甘当细枝绿叶

    “作为一个人民法官,应当明白自己做再多的事情也是职责所在,不容推卸、不应高捧。细枝和绿叶永远都是平凡的,但却不可或缺。基层法庭所办的每一件案子都是在践行中国的法治事业,必须以陪衬之心坐好班当好岗。”从穿上法袍的那一天开始,胡丹就一直心怀这样的想法。在他看来,任何一名法官即便再优秀也都只是法官群体当中的一员,只有时刻以一颗平凡心对待工作,才有可能扮演好“配角”这个角色。

    2003年进入法院以后,胡丹始终树立“司法公正、一心为民”的思想, 坚守“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信仰,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已任,针对基层民事案件小而多、繁而杂的特点,潜心于民事审判和民事调解工作,积极主动发挥审判职能,在普通的岗位上任劳任怨,日复一日重复着枯燥而又费心费神的审判工作。

    正是以这样的心态,胡丹办理的民商事案件均能做到快审快结,无一差错。2009年以来,胡丹共审结了各类民商事案件700多件,负责执行民商事案件120余件,以调解、撤诉、执行和解方式结案450余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为100%。其中,“2012.3.1”重特大火灾民事赔偿案、原告杨某与被告胡某离婚案等一批社会反映强烈、影响较大的案件成为了胡丹办理的典型案件。就在从事审判工作的第二年,胡丹即因表现优异连续两年被评为湖南省“全省法院办案标兵”。

    讲职责:永保为民之心

    作为一名基层人民法官,如何在平凡的岗位上真正实现为民司法?这是胡丹长期以来一直在思考的问题。在胡丹的心里,“情系群众、一心为民”永远都不是空话和大话,只要在案前案后多替老百姓想一点,努力践行便民利民措施,就能很快赢得群众的认可和信任。

    在以调解、撤诉、执行和解方式结案的450余件案子中,每一件都是一个动人的故事,都深刻讲述着胡丹如何立足岗位、心怀民众。2013年5月,胡丹办理了一件合伙盈余分配纠纷案件。此案中,72岁的原告邓某因无法提供足够证据证明相关事实,致使本案成为“合伙无协议,分配无证据,诉请无事实”的“三无案件”,法院依法驳回邓某的诉讼请求。而邓某却以为是胡丹拿了被告的“好处”后枉法裁判,故而四处传播谣言。面对此种情况,胡丹四次深入远在山沟沟里的邓某家中,向邓某辨法析理,数十次解释此案判决的理由和依据。其中有一次在去往邓某家中的路上,下着大雨,山路泥泞崎岖,随行的书记员抱怨道:“胡庭长,我们还是算了吧,这个案子我们于心无愧,对得起法律和自己的良心,不要再理会邓大爷的胡搅蛮缠了……”胡丹顿时正色道:“你要是受不了这点苦你就离开法院吧。‘人民法官为人民’永远也不是一句口号,是需要付诸行动的……”最后,经过胡丹的“四顾邓宅”,邓某深深地感受到胡丹的正直公正,明白了胡丹法官的苦口婆心,赞扬胡丹“再多几个像您这样的好法官,我们老百姓的心就踏实了”。

    学做人:秉持清廉自爱

    民事审判工作涉及的社情面广、民情多样复杂,对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发展影响大,要求审判工作更加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就要求办案法官具备过硬的政治业务水平、丰富的社会综合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在职业道德上,胡丹对自己要求严格。多年的法官工作中,胡丹始终坚守这样一个信念:做法官,首先要做人,做一个正直、清廉、自爱的人,必须忠于法律,忠于良知。“平时接触的很多当事人都是地地道道的农民,性情淳朴、耿直,案子办完了他们总是千恩万谢,烟、酒、鸡蛋、水果……但是即便是当事人出于客套给胡庭长送一包街边买的便宜烟,胡庭长也没有一次接收过。”跟随胡庭长办案好几个年头的书记员这样子评价胡丹。在工作中,胡丹始终做到“讲原则、讲正气、讲服务、讲纪律”,他给自己定下三条“清廉守则”:不以任何公事理由接收当事人私人财物;不故意推拖拉向当事人索要财物;不借“承诺判决”滥收当事人财物。在过去的办案生涯中,不少当事人以钱财为诱饵希望胡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虚开“方便之门”,均被胡丹一一拒绝;案子审结之后这些当事人无不感叹胡丹为人正直清廉、依法办案。

    在胡丹心里,任何假借办案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都有损人民法官的尊严;一个无法甘守清贫、秉持公心的法官是没有资格谈论为民司法的。正是因为如此清廉自爱,胡丹才做到了踏踏实实为民办案、扎扎实实为民办事,从而赢得当事人的尊敬和信任。

    荣誉档案:2010年、2011年连续两年被评为湖南省“全省法院办案标兵”;2010年、2011年、2012年连续三年被评为永州市“全市法院优秀人民法官”;2009年被评为永州市“全市法院调解工作先进个人”;2011年、2012年连续两年被评为新田县“全县优秀政法干警”;2004年被评为新田县“全县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先进个人”。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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