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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县法院审结菏泽市首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发布时间:2013-12-23 14:16:25
本网讯(田源 朱杰 刘永峰 让晗) 近日,山东单县法院审结一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这也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菏泽市首例适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的纠纷。 2009年12月24日,某银行与某公司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公司向银行借款人民币19000万元;采用分期分批提取和分期分批还款的履行方式;利率按照每笔借款提款日所对应的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上浮20%;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及抵押担保。并约定:如公司出现可能影响借款安全或者债务履行的情形,银行可以要求借款人限期改正、落实债权保障措施、提供其他有效担保,或者停止发放借款、宣布本合同及其他合同项下借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借款等。 2010年1月13日,双方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公司以房地产一宗为该案主债务额35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同年4月1日,双方又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以机器设备为该案主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民币190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两份合同均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2年11月20日,公司未依照合同分期还款的约定偿还到期借款3000万元。银行于2013年6月28日发出贷款提前到期告知书,告知公司涉案本金下欠余额11000万元贷款提前到期。2013年7月25日,银行诉至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单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公司已处于停产状态,因涉及多起民事诉讼,部分账户和不动产已被法院查封冻结。该院审查后认为,双方借款担保合同法律关系成立,且已依法履行。涉案抵押权均已办理登记,抵押权业已设立。公司未依照合同中分期偿还借款的约定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涉及多起民事诉讼,被多家法院查封冻结,已足以构成妨碍借款合同履行的可能。银行据以提前宣布合同到期,符合合同约定,应予确认。据此,该院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对公司抵押资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变现,银行对变现后款项在所主张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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