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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乡法院发出首份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3-06-08 10:36:21
本网讯(通讯员 周碧锋)
6月4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对被申请人吴自旺、杨华文、王敏、江西四季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东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3000000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月12‰的利率,自2011年10月1日起计算)范围内优先受偿。该案是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东乡县人民法院办理的首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2011年4月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吴自旺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吴自旺向申请人借款3000000元,借期一年(自2011年4月8日至2012年4月7日),被申请人吴自旺以其自有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因该房产未提供足额担保,同时被申请人杨华文、王敏、江西四季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均以其各自所有的房产为被申请人吴自旺的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各被申请人均与申请人东乡县农村信用联社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取得了上述房屋及土地的他项权利证书。 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吴自旺未能归还借款本息,至今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自2011年9月30日开始没有支付利息。现因吴自旺因涉及他案被关押在看守所,无力归还借款本息。东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遂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均系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且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上述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各当事人均应按约全面履行义务。被申请人吴自旺未能如期归还相应款项,申请人东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实现担保物权,就抵押标的物予以拍卖、变卖后就上述债权优先受偿,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应予以准许,遂作出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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