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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和解执行又申诉 儿戏法律不被支持
发布时间:2013-12-18 15:08:51


    本网讯(戚绍燕 张杰)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却又以判决错误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诉。2013年12月13日,该案经再审,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诉讼。

    2008年3月期间,王明举共计向信用社转款50万元,原信用社主任给王明举出具借条,并加盖了信用社的业务专用章。2008年5月底,王明举到信用社取款,却被告知原信用社主任因涉嫌犯罪被立案,该笔款项已被取完。无奈王明举又找其主管单位信用联社催要,同样被拒付。王明举将该信用社和信用联社告上法庭。2010年4月,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借款合同关系发生在原告王明举与信用社之间,并判决由信用社承担还款责任,信用联社承担连带责任。

    2010年12月10日,原被告依据判决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该协议明确约定:原被告双方存款纠纷一案就此全部结清,无任何遗留问题,不得反悔。后信用社和信用联社向检察机关申诉,并隐瞒其已履行判决的行为。2012年9月,新乡市检察院向新乡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市中级法院于2012年11月指令凤泉区法院再审。

    再审中,法院查明了双方已和解执行判决的事实,认为执行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变更,是权利人对自身合法权利以及权利实现方式的自由处分,且信用社也未明确表示不放弃申诉的权利,所以承认并保护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符合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综上,法院依法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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