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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意外受伤害 执行法官积极促和解
发布时间:2013-12-18 14:26:50


    本网讯(潘立东 姜新香)  2013年11月,家住大蒲柴河镇的李某来到吉林省敦化法院执行局,领取某学校给付其受伤孩子的赔偿款。他眼含热泪,对执行员刘艳丽连声称谢。

  案件的起因要追溯到2012年9月份,是学校刚刚开学的日子,李某的儿子在参加学校安排的校园环境建设劳动过程中,被装载彩砖的推车砸伤后入住敦化市中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胫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因双方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将学校诉至法院,2013年8月,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某学校赔偿原告8万余元。学校方迟迟不履行义务,原告依法申请执行。

    刘艳丽法官接到该案后,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向刘某了解案情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并同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讲明法理,同时将李某的孩子的状况向该学校说明,刘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该学校当即就将执行费交付。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的第四天,双方当事人来到法院并达成和解协议,该学校将案款给付。李某接到案款后,对刘法官说:“谢谢你,刘法官,让我心里面一年的石头终于落了地。”至此,本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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