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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法官疆外执行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
发布时间:2013-12-18 10:12:11
本网讯(贺雨萌 严曦) 11月15日,周扬夫妇与新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满面欣喜地来到新疆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法官热情地接待了他们,并带领他们领取了支票。看着当事人脸上止不住的欣喜,执行局法官们也从心中感到由衷的喜悦。 2013年5月10日,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新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湖南省建筑装修某公司及其乌鲁木齐分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上确定的91万余元还款义务,但偿款期限早已过去,被执行人依旧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 2013年6月7日,周扬来到了市中院执行局,让人没想到的是,周扬要申请执行的对象竟然也是湖南省建筑装饰某公司。周扬表示,从法院向被执行人湖南省建筑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上确定的135万余元还款义务后,对方一直未履行其还款业务。 周扬申请执行的案件,市中院执行局早在今年4月27日就已应其申请,对被执行人在独山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未结工程款予以冻结,但是,时至9月初,周扬再次前来反映,被执行人在该公司工程款已经所剩不多,而且基本都是质保金,不能直接扣划。 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的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鉴于以上两案均是同一被执行人且款项较大的情况,为尽快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尽管执行局人手紧张,院领导还是决定派员前往湖南长沙一探虚实。国庆节前夕,执行局两名工作人员前往湖南长沙,执行人员克服了人生地不熟、口音不通等困难,通过多方询问,终于在第二天找到了被执行人日常往来账户所在的银行。9月26日,市中院法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对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的账户存款予以查询、冻结、划拨。 其中,周扬的案款全部划到法院账户,新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案款部分划到法院账户,对于其中不足的部分,执行局法官对其账户及时予以冻结。之后,该案的执行法官常打电话到千里之外的湖南长沙某支行,了解该案冻结账户案款入账情况。11月初,当得知所冻结的账户案款满额时,执行局局长立即向院主要领导请示,派专员前往长沙解冻该账户并划拨案件余款。 至此,两件执行案件圆满结案。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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