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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坡县两农民拐卖他国妇女均被判刑交罚金
发布时间:2013-10-08 13:46:18
本网讯(黄勇慷) 广西那坡县农民李志强、韩思远在南宁市打工,却将越南妇女带到南宁市并伺机卖掉,以此来获利,做起了拐卖妇女的“副业”,结果铛锒入狱。2013年9月30日,广西那坡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处李志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韩思远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2年7月10日,李志强、韩思远以打工为名将居住在那坡县百南乡的越南妇女梁丁嫂、梁丁图和梁小妹骗到南宁,并住在李志强的租房。他们经商量后,让梁丁嫂和韩思远同居并一起外出打零工,然后伺机将梁丁图和梁小妹卖掉。期间,经他们两人介绍,先后有几批人次来看这几名越南妇女是否合适。2012年8月3日,李志强把梁丁图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在南宁市务工的卢候为妻,事后李志强将卖妇女得的钱分给韩思远2500元。而梁小妹因有精神病而无人愿意收买,李志强丢弃在南宁市区后至今下落不明。 2012年11月,李志强、韩思远两人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先后被那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被逮捕,后被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李志强、韩思远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拐卖妇女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李志强参与拐骗、接送、贩卖妇女的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韩思远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可减轻处罚。李志强、韩思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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