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汉寿法院拘留一拒不履行生效裁判被执行人
发布时间:2013-12-13 11:03:15
本网讯(龚慧慧) 12月12日,湖南省汉寿法院依法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并妨碍法院执行工作的被执行人曾某作出司法拘留10日的决定。 2010年1月26日,曾某向汉寿县信用联社立据借款60 000元,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0.35‰,借款期限为18个月。借款到期后,曾某未向信用联社偿还借款本息。信用联社起诉到法院后,在法院的主持下,曾某与信用社达成调解协议,曾某于2013年10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汉寿县信用联社借款利息28 081.62元,2013年11月28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汉寿县信用联社借款本金60 000元及全部利息。 调解书生效后,曾某反悔,拒不按期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信用联社于2013年11月30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2月5日,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在三日内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12月12日,法院工作人员再次来到被执行人曾某家中,劝导其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曾某不但没有认识到自身错误,还口发狂言称自己家中经营了餐馆、宾馆,有资产就是不偿还借款,并煽动家人妨碍法院执行。 责任编辑:
李亨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