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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包月”:当执法变成经商
作者:郑艳申 发布时间:2013-12-11 09:48:43
“包月消费”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商品与服务的提供者为招揽、保留顾客而采取的一种营销方式。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对于这种营销方式我们早已见怪不怪,如电信行业几乎每一种业务都可能存在的包月服务。这样一种营销方式,一方面使消费者得到了更多的消费选择权,并可能得到了一定的优惠;另一方面同样激发了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使商家有机会获取更大的利益。由于商家非包月服务的照常提供,因此对于市场经济中产生的“包月消费”其实必无多少批判的理论依据。 但当因行政执法权而产生的行政罚款竟然可以包月后,一切都变味了。因为,行政主体不是商家,执法行为亦不同于经商。行政主体享有的是国家行政权力,如果行政罚款可以包月,无疑是行政机关忘记了自己的行政主体地位,忘记了自己是在行使民众赋予的国家权力,更忘记了自身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承诺。此时,行政执法人员妄图从人民公仆化身为商人,直接无视了自己人民公仆的角色定位。 百度搜索“罚款包月”可以得相关结果约579000个。以公路治超 “罚款包月”为例,江西、内蒙古、河南、浙江、云南、湖南等地均有相关新闻报道。最近的新闻是11月30日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报道的永城一辆大货车被运政、路政部门相继罚款。司机称在出示了月票和年票后,路政部门仍要罚款,女车主求情未果,当场服剧毒农药自杀,服毒女车主目前已经脱离生命危险并出院。而该之前一天,该栏目的报道同样涉及“罚款包月”,在天津城管违规上路罚款,面对司机投诉,城管局长提议办理包月罚款。 其实,“罚款包月”的弊端显而易见。其一方面使那些遵纪守法的运输业从业者吃了哑巴亏,使他们的财产遭受不应有的侵害,并因此而变相地鼓励他们加入到超载的行列中;另一方面,又使超载者愈发肆无忌惮的超载,司机交以优惠的价格缴纳“包月罚款”换取了长期的违法超载。如此,“罚款包月”侵害了守法者的权益,助长了违法者的违法行为,破坏了既有规章制度,增加了道路的安全隐患,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这无疑偏离了公路治超行政处罚权设置的初衷,或者说是背道而驰。 “罚款包月”是以亵渎法律为代价换取的肮脏利益。“罚款包月”的背后,是执法权力肆无忌惮的变现,是以公共利益为产品追求一己私利的最大化。身为公共利益维护者的行政机关此时正以垄断者的姿态出现,傲慢且无理,既想如商家一样出售权力,又不把作为“顾客”的人民当做上帝。“罚款包月”将执法变成经商的此种行径,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并积极寻求解决之道。 问题产生的原因有很多,但我们必须明白,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违法行为的理由。对于行政执法行为来说更是如此。我们必须不断增强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不断健全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权的依法行使,使其回归法治轨道。同时,正如央视所提到的,破除部门之间的藩篱,依靠一纸文件或是部门规章就可以随意处罚的现象必须得到遏制。我们应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改革任务中提出,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这正是一如“罚款包月”等将执法行为变成经商行为的解决之道。 愿“罚款包月”现象不再产生,愿执法不再变成经商,愿各级政府机关以此为鉴,砥砺前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方法,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进程。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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