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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钱经商 妻子共同偿还
发布时间:2013-11-05 09:46:55
本网讯(史海燕 黄安) 丈夫为经商向朋友借钱,妻子须共同偿还。近日,江西省上饶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江田浩、张梅芳(两人系夫妻关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王小菲借款376962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6日,被告江田浩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王小菲借款376962元,期限为一年,并出具欠条。被告江田浩借款时均未告知妻子张梅芳(两人1990年8月25日结婚)。还款期限到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取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江田浩夫妻共同偿还借款37696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江田浩向原告王小菲借款376962元,有被告江田浩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原、被告双方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要求被告江田浩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梅芳系江田浩的妻子,该笔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被告张梅芳应承担共同偿还义务,故原告作为债权人向被告张梅芳主张还款权利,本院亦予以支持。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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