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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西法院首次拒绝“无关代理人”参加诉讼
发布时间:2013-12-10 15:09:40
本网讯 近日,河北省张家口桥西区法院民事一庭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首次拒绝了“无关代理人”参加诉讼。 2013年10月张某和陈某因离婚纠纷起诉至桥西人民法院,依据婚姻家庭关系纠纷先行调解的原则,主审法官在了解了离婚纠纷相关背景后,感觉二人在家庭关系中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而且已有一个年纪8岁的小女孩,出于对孩子的考虑和对家庭的负责,法官觉得还有重新复合的可能。但是,在庭前调解中,发现原告张某委托自己的一位朋友作为诉讼代理人,而2013年开始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删除了“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代理”,这就是说,张某的朋友既不是原告的近亲属也不是工作单位人员、律师、法律工作者也与案件没有直接关系,所以张某的朋友属于“无关代理人”不具有代理资格。所以主审法官建议其退出诉讼,并向当事人耐心讲解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张某和朋友最后心平气和的接受了法官的建议。最后,案件也以调解告终。 “新法速递”: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公民代理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公民代理人自身不懂法、无理缠讼、影响庭审、承诺包打赢、乱收费等问题,对诉讼代理人的资格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删除了随意性较大的“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资格,同时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参加诉讼必须有书面推荐函,进一步完善了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规定,体现了司法审判向着专业化、规范化发展的要求。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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