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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坟被毁后人起诉索精神损失费获赔1万元
发布时间:2013-12-03 09:52:25
本网讯(朱海辉) 后人发现祖坟被人毁坏,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12月2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侵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李方仁赔偿原告喻小林精神损失费10000元。 喻小林家的祖坟埋在安福县山庄乡远家村附近的后山上。2013年11月,原告在后山砍柴时发现自家祖坟不见了,现场只剩下一个坟坑,遗骨已被挖走。后原告经得知系被告李方仁在后山施工取土的时候,将原告家的祖坟挖掉了。 原告认为,被告没有通知他就擅自将他祖先的遗骨移走,给他造成极大精神损害,一气之下,便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被告认为,当时墓碑上字迹看不清楚,不知道是原告家的祖坟,否则施工时就会和原告协商,现只同意给付原告迁新坟的相关费用2000元,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与其他物质性财产不同,坟墓作为埋葬死者尸骨的特殊场所具有特殊的意义,是人们悼念死者、寄托哀思的精神载体;后人对坟墓进行符合法律规定的维护,是为了更好地享受社会大众所给予的尊重和尊严,因此死者的人格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转移到了其近亲属身上,对遗骨、遗体的侵害就是对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 遗骨。”被告在没有征得原告同意,也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挖掘原告已故亲人的坟墓,其行为既是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也是对死者近亲属祭祀权的侵害,其行为构成侵权。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告的特殊财产,而且直接伤害了原告对已故亲人的情感,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伤害。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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