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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与他人生子诉离 丈夫获赔2万精神损害费
发布时间:2013-11-29 16:32:09
本网讯(赖见兴) 结婚数年,妻子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一子,随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丈夫得知实情后提起反诉索要精神赔偿。11月27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准许原告小芳与被告小勇离婚,由原告小芳给予被告小勇精神损害赔偿费2万元、小孩抚养补偿费1.7万元。 2007年7月,原告小芳与被告小勇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8月登记结婚,2011年11月生育一男孩。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成婚,婚后缺乏交流,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并时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休。2012年3月,原告小芳即带着小孩回到娘家居住至今,后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审理中,被告小勇申请对小孩进行亲子鉴定,结论为小孩不是被告小勇的生物学父亲,原告小芳是小孩的生物学母亲。 法院认为,原告小芳与被告小勇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并怀孕生子,存在过错,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并补偿被告方为抚养小孩所支出的费用。 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原告过错程度、本地经济收入水平等因素,法院确定原告应支付给被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费为2万元,小孩抚养补偿费为1.7万元。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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