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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患上精神分裂症 父亲代为协议离婚获准
发布时间:2013-11-29 16:39:08
本网讯(刘彦博) 11月28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因原告赵红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法院确认由其父亲赵海与被告李军达成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003年上半年,赵红与李军在广东打工时相识并自由恋爱,于2004年7月23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仅二个月,赵红就为李军生下一胖小子,一家三口过着甜美的生活。 但天有不测风云,2007年10月,赵红不幸患有精神分裂症,李军为给赵红治病,不但耗尽了所有的积蓄,还背上了沉重的债务,但赵红的病情没有任何好转。为此,赵红的父亲赵海主动找到李军,代赵红与李军达成离婚协议,并以赵红为原告,赵海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确认双方所达成的离婚协议。 法院认为,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症久治不愈,导致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法维系。原告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尊重“原告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这一客观事实,双方在对原告离婚后小孩的抚养以及对原告的监护、居住等相关生活问题作出了妥善处理的前提下所达成的离婚协议,虽然符合情理,但由于赵海无权决定赵红是否离婚,法院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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