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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媳不和妻子离家3年 独守丈夫结束11年婚姻
发布时间:2013-11-28 09:34:42


    本网讯(黄戌娟 崔赣)  家住湘潭县的杨明与李丽红结婚11年,开始感情很好,并生养了两个小孩,可后来由于妻子与婆婆的关系处理不好,经常发生争吵,致使李丽红离家出走三年至今杳无音讯。杨明对妻子很失望,认为其对家庭和小孩不负责任,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近日,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案件并支持了杨明的诉讼请求。

    2002年6月,22岁的杨明经人介绍与时值20岁的李丽红相识恋爱,同年11月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2003年9月生育一女孩,2005年9月又生育了一男孩。婚后前段时间两人关系正常,自2005年起,由于李丽红的性格比较执拗,争强好胜,与杨明家人的关系十分紧张,导致两人关系日渐疏远。2008年10月,李丽红因琐事与婆婆发生争吵,李丽红气急后要跳河寻短见,后来虽然经村委会调解,但杨明夫妇及李丽红和公婆的家庭关系仍然十分紧张。

     2010年正月,杨明夫妇一起到广东打工,同年10月,李丽红告诉杨明自己回家了,可12月杨明回家后发现李丽红根本没有回家,电话也联系不上。李丽红娘家也不知道她的去向,李丽红从此下落不明,对两个小孩不管不问。本就紧张的夫妻关系更是雪上加霜,于是杨明一纸诉状将李丽红告上法庭,要求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明与李丽红虽系自主结婚,但婚后因李丽红性格要强,与公婆关系处理欠妥,造成夫妻感情疏远。面对家庭矛盾,夫妻两人又未能积极共同应付处理,直接导致两人夫妻感情的破裂。目前两人分居已达三年之久,加上李丽红下落不明,无法恢复夫妻感情,故杨明起诉离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因李丽红下落不明,由杨明抚养小孩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故杨明要求抚养小孩的请求,法院亦予以支持。李丽红应依法承担小孩抚养费,根据小孩目前的生活学习情况,法院酌定李丽红应承担小孩抚养费每人每月200元直至年满十八周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准予杨明与李丽红离婚;两个小孩由杨明抚养,李丽红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按年度支付两名小孩抚养费每人每月200元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李丽红享有对小孩的探望权,杨明负有协助义务。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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