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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好吃懒做不顾家 妻子“净身出户”获准
发布时间:2013-11-19 10:27:31


    本网讯(黄聪 何维民)  因为丈夫对家庭不负责任,好吃懒做,借钱度日,“80后”妻子在给予时间让丈夫改正未果后,无奈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要求法院判决自己“净身出户”。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准予原告朱琳琳与被告余文延离婚;二、婚生女孩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200元;原告朱琳琳有探视婚生女儿的权利;四、原、被告各自衣物各归已有;被告经手所借物品,由被告负责归还。

    2007年7月,原告朱琳琳(1984年出生)经人介绍与被告余文延(1983年出生)相识谈婚,谈婚半月后,双方于7月19日在靖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一个月原告就怀孕了,因被告不关心、照顾原告,为此,双方经常争吵不休,导致原告所怀小孩早产住院。原告生育女儿后,被告言行没有丝毫改进,对家庭极端不负责,好吃懒做,总是借钱过日子。

    2011年8月,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原告念在小孩的份上给他时间改进,结果一年多时间过去了,被告没有一点改进,夫妻感情越来越差,致使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婚后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债务也由被告归还;被告借原告娘家家具由被告归还;原告享有对女儿的探视权。

    被告余文延口头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我会改正的,现在不想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朱琳琳与被告余文延经人介绍相识到登记结婚时间较短,草率结婚,婚后亦未建立感情;原告生育小孩后,随着家庭生活负担增重,加之被告对原告的关心照顾较少,双方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吵闹,致使夫妻感情越来越差;被告在原告2011年8月起诉离婚和经法院调解和好后,未确实改正之前的错误和缺点,致使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综合分析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尤其是双方在法院诉讼后,夫妻关系没有实质改变,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且经调解无效,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女儿现跟随被告父母在南昌生活,结合原告要求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和被告庭审上表示愿意抚养小孩的情况,对原告的请求亦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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