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梁绍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切实维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其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近日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结合《形式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
该办法明确: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在形式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记载判决、裁定以及相关刑事立案、强制措施、违法犯罪的实施及证据,刑罚执行等内容的纸质及电子记录,均属封存的内容;形式审判庭在作出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及时制作《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并及时将卷宗装订成册,移交档案室由专人负责管理;犯罪记录信息被封存后,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来院查询的,查询人必须为两人以上,同时需提交单位介绍信及有效身份证明,填写调查表,写明查询目的、依据及范围。档案室在受理查询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查询的决定。对于符合法定查询条件的,承办人报经部门负责人审批,本机关负责审批后,应当依法提供犯罪记录或书面证明材料,并告知查询单位或个人负有保密义务。对于不符合法定查询条件的,不予受理;对于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披露或提供未成年犯罪记录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据介绍,该制度的实施,对未成年犯的复学、就业以及顺利回归社会都起到了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