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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作者:韦晓静   发布时间:2013-11-13 08:53:33


    【裁判要旨】

    本案的焦点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如何确定赔偿范围?

    【案情】

    原告钟楚恒与被告冉兰兰均系再婚,双方均已年近半百, 2002年初相互认识后双方于同年9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两年后,双方便开始各自跟随自己的子女生活在不同的县份里,相互往来变少。后被告冉兰兰发现原告钟楚恒与她人发生婚外情,并同居了一段时间,面对被告的质问,原告并不承认,对此,被告非常气愤,一次其深夜带人对原告进行突然“查岗”,结果捉奸在床并拍下照片。事情败露后,原告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各自居住生活,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冉兰兰则认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是因为原告已有外遇引起的,原告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同居,其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给被告造成沉重的精神负担,而且致使双方本已脆弱的夫妻感情雪上加霜,如要离婚,原告钟楚恒须向其支付40 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原告与她人的亲密照片,以及相关证人证言。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无可辩驳。

    【审判】

    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被告的证据原告无可辩驳,故认定原告与他人非法同居成立,经调解无效后,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许离婚。此外,法院认为,由于原告钟楚恒在夫妻感情破裂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依法应当对被告冉兰兰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被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法院酌情确定了5000元的赔偿金。

    【评析】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破坏了家庭生活的安宁,是对一夫一妻制的破坏,因此法律明文加以禁止。其法律后果主要有:一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二是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笔者认为,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赔偿数额应该足以抚慰受害人遭受的心灵上的创伤和精神上的痛苦;2、考虑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体现出对加害人有效的制裁;3、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在导致离婚后果的原因中的作用,以此适当减轻赔偿主体的责任;4、考虑过错方侵害的情节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具体到本案当中,笔者所在的法院经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将赔偿金的数额酌情确定为5000元。

    (作者单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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