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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诉讼中的债权人参与债务处理
作者:刘向远   发布时间:2013-04-23 13:51:48


    近年来,离婚诉讼中涉及债务处理的问题越来越多。出现了当事人假借离婚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通过制造虚假债务,多占财产,侵害对方利益等现象。如何妥善处理好离婚诉讼中的债务问题,是审判实践中需要思考的问题。

    一、离婚诉讼中,有关债务的类型

    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态度,有以下几种情况。1、离婚当事人双方均不提供有外债。这种当事人往往负债较多,且多是共同债务,双方合意不举债。2、一方提出有共同债务,另一方否认有债务。明知有债,却不承认有债,导致法院认证难。3、一方认为是共同债务,另一方为了多得财产,而不承认是共同债务。4、一方或双方搞假债务。虚假的债权人多半属造假当事人的近亲属。5、一方把个人的违法行为或挥霍所负的债务,称是共同债务。这种当事人主要掌握了对方没有证据证明是个人债务而为的。6、一方主动承担全部债务并放弃其他财产分割。这种心态的当事人多为假离婚,真逃债,企图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二、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法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实践中,由于法官对法律规定的理解角度不同,对当事人诉讼目的的洞察程度不同,在处理离婚案件债务问题时,方式方法存在差异。常见的处理方法有:1、对夫妻双方均不主张债务的,认为民事审判的原则是“不告不理”,当事人不举债就按没有债务处理,待债权人主张时,再确定债务的性质和承担情况。2、一方主张负债,另一方认为不负债,对双方意见均不支持。不论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均不作处理。只有待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再予以确认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把该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3、 双方均认可的债务,由当事人协议承担或判决双方承担一定的份额。

    三、规范离婚案件中债务处理的探讨

    首先,要对债务准确定性。即确定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的性质,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个人债务自然好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既然是共同债务,当然就具有不可分性。也就是当然的在这些债务未清偿终了前,夫妻就应共同承担这些债务的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由双方共同偿还,并互负连带责任,不确定承担的份额;如未确认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且债权人也不主张是离婚当事人双方共同债务的,仍由原债务人偿还。

    第二,应允许债权人参加到离婚诉讼中。确定债务的性质,除由夫妻双方当事人对债务的性质进行举证,更重要是要债务人参与诉讼并举证债务的性质,从而降低人民法院对债务性质的认定的难度系数。对债权人参加诉讼的程序设置,目前法律规定属空白。而大部分法官认为婚姻案件是处理婚姻家庭事务,不宜通知或应债权人的申请让其参加诉讼。笔者认为,债权人参加到离婚诉讼中,不仅能有助于人民法院对债务性质,同时增加法院认定债务性质的透明度,也减少夫妻双方对法院处理债务的对立性,更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债权人参加到离婚诉讼中的方式。债权人参加到诉讼中,首先是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方可由双方协商清偿或以共同财产清偿。其次是债权人不同意时,债权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保障其权益:1、债权人申请作为第三人。因为债权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第三人的身份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离婚夫妻及债权人三方可自行协商债务的分担及清偿债务的方式、时间、期限。协商不成,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应判决双方共同偿还,并互负连带责任,不应判决各自偿还。当债务清偿终了后,履行清偿义务较多的一方可依法向履行清偿义务少的一方进行分责追偿。而法院在审理追偿之诉时应充分考虑离婚时财产分割、子女抚育以及离婚后经济状况、给付能力等情况,注重调解,适度判决。这样,对夫妻双方的离婚纠纷、财产分割及债务分担清偿纠纷同时进行处理,可避免债权人在夫妻离婚后,因债权不能实现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双方偿还债务而耗费人力、财力,也减少了法院的诉累。2、债权人另案起诉,法院应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先行审理债务案件,待债务案件终结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此种情况主要是针对债务数额较大,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情况复杂,可能涉及除债权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如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等。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证债权人在债务人离婚前实现债权,防止离婚当事人分完财产逃避债务。同时也有利于查清夫妻债务,更合理地分割夫妻财产。

    第四、离婚案件当事人不主张债务分担如何处理。人民法院应当实行当事人举证与法院公告告知债权人主张债权相结合的方法,先审理债务,后判决离婚。理由在于:其一,能切实保护债权人的权利,遏制以离婚达到逃避债务的不法行为;其二,有利于法院很快查清离婚当事人的共同债务;其三,能有效减少诉累,促进社会稳定。将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债权人申报债权作为离婚案件审理的前置程序。办案人员可在审理期间发出申报债权人公告,作为查明离婚双方债务的一种手段,通知离婚双方的债权人及时前来申报债权。公告时间、地点、方式由办案人员根据所了解的具体情况而定。但应注意,公告时间须计算在审限内,不能因此而超审限。当公告期限内债权人不向法院申报登记债权或者申报不起诉时,应认定离婚双方无债务。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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