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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生病急需用钱 法院退回扣划款
发布时间:2013-11-13 10:24:52


    本网讯(吴亮生 刘恩茂)  当强制执行与基本人权发生冲突时,该何去何从?如果保障申请人的执行权益,则会损害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如果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则会损害申请人的执行权益。近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本着执行权益的实现应当优先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的理念解决这样的难题。

    申请执行人宋紫珍与被执行人丁厚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被执行人丁厚根赔偿申请执行人宋紫珍各项经济损失18211.2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余江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义务。执行人员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农商银行余江支行有存款5000余元,于是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300元,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扣划裁定书。

    次日,被执行人之妻程金芳来到执行局,以其生病需要钱看病以及无日常生活开支为由,要求法院退回已扣划的执行款。根据被执行人提供的情况,执行人员通过深入调查了解得知,被执行人夫妻俩身体不好,均患慢性疾病,需长期服药,全家靠被执行人一个人在外做零工为生活来源。经过慎重考虑,执行人员决定先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退回了扣划的款项,并终结了此案的执行。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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