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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牵手再婚女后被诉离 索要3万元分手费
发布时间:2013-11-11 10:47:10


    本网讯(罗彩萍)  男子与再婚女子结婚,被妻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欲向妻子索要3万元分手费。11月8日,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告陈芳芳与被告黄宁列离婚,不支持黄宁列索要3万元的请求。

    2006年9月,在别人的介绍下39岁的黄宁列认识了刚刚离婚不久的陈芳芳,同年12月,俩人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虽然没有孩子,但是夫妻相处还算和睦,偶尔会因为一些生活琐事而争吵。

    陈芳芳诉称,2009年后,因为自己没有生育孩子,黄宁列及其家人经常辱骂自己,俩人为此经常吵架,黄宁列还经常出去喝酒,酒后就会对自己拳打脚踢,2011年6月,被黄宁列殴打后,陈芳芳离开黄宁列家独自到武宣县城打工,2013年9月,陈芳芳以双方分居已二年多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黄宁列则辩称,其未动手打过陈芳芳,不同意离婚。如陈芳芳愿意赔偿自己3万元精神损失费则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应当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共同维护健康、良好的家庭关系。俩人经他人介绍认识不久结婚,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未能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俩人因矛盾分居后,不但不解决问题而是任由矛盾滋长,案件审理过程中,黄宁列均没有主动与陈芳芳沟通做和好工作,陈芳芳也不愿意调解,黄宁列要求赔偿3万元精神损失费未能举证证明,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准予原告陈芳芳与被告黄宁列离婚。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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