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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调研报告
作者:韦礼云 刘明香 发布时间:2013-11-08 09:00:53
一、基本情况: 自2011年至2013年3月荔浦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共46件,结案46件,其中判决方式结案共19件,调解方式结案14件,撤诉13件。其特点主要有: (一)购房者诉开发商的案件逐年增多,而且问题呈现多元化的特点。在我院受理的46件案件中,购房者诉开发商的案件有38件,占案件数的82.6%。开发商诉购房者的仅有8件,占17.4%。在购房者诉开发商的案件中,诉开发商要履行预售合同的8件,诉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的19件,诉开发商收取配套设施费的10件,诉开发商将车库改建住房的1件。 (二)开发商诉购房者的案件主要集中在购房者拖欠购房款问题上,但原因多种多样。在我院受理开发商诉购房者的8件案件中,均是诉购房者违法拖欠购房款。但购房者的抗辩理由多种多样,有的认为开发商违法,逾期交房,有的认为面积测量不规范,有的认为未能办理按揭贷款,有的认为开发商未按合同履行义务而拒付房款。 (三)判决开发商败诉的案件不多,但开发商已意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不少。在我院判决的19件案件中,开发商败诉的只有5件,但我们注意到,这类案件多数为系列案件,往往我们会选择个别典型的案件先行判决,开发商意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后,往往选择了调解和解的方式解决问题,因此我们处理这类案件往往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占多数。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开发商方面存在的问题: 1、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即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收取定金。 2、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如按《广西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物价局桂价格函(2006)94号《关于商品房水电安装材料费等问题的复函》,明确水电安装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属于基础设施费,包含在商品房的基准价格中,开发商除收取买主的购房款之外,不得向买主收取水电安装材料费或独立水电表费用。但一些开发商却向购房者收取有关水电设施配套费。 3、合同约定不明。如对商品房的验收方式约定不明,甚至所选择的验收方式与自己开发的商品房不匹配。还有交房、办证、面积测量等约定方案模糊、不规范、不明确。 4、合同约定内容无效。如约定的测量机构不具备资质等。 5、合同约定的内容前后不一致。如前面条款约定按建筑面积(含套内面积+公摊面积)计价,后面条款又约定若面积存在差异的处理方式则是按套内面积,那么如果公摊部分出现面积差异就无从着手了。 6、公摊面积无限扩大,缺乏约束。如合同写明公摊面积,但在实际测量后公摊面积成倍增加,甚至达到总面积近1/3,购房者意见很大。 7、不重视办好五方验收。如有的开发商合同约定交房时间短,对工期和验收时间把握不准,未办好验收即交房。 8、面积测量不规范。如测量单位无资质;测量面积不准确;多次测量结果不一致;测量面积与约定面积差异过大;测量结果不公示。 9、交房手续不规范。如交房时间不统一‘交房时间不登报公示;交房通知不到位;交房不办手续,不备齐材料、不办证、不签名;未验收就交房等。 开发商存在上述行为,就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利益驱动。开发商为了自己的最大利益,一切从自己的利益出发,甚至不顾国家政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缺乏交易的诚信意识。 2、法律意识淡薄。违反法律规定,签订无效合同或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履行合同不依法定要求验收交房。 3、工作粗心大意。对合同的审查不严,约定不明,甚至有些合同内容互相冲突,容易引发纠纷。 (二)购房者方面存在的问题: 1、购房者只交定金,不交购房款。 2、购房者只交首付,银行不给办按揭贷款,交不起房款。 3、购房者交大部分房款后,欠少部分房款,以开发商违法约定为由拒交余款。如以开发商逾期交房、面积测量不准、公摊面积过大等抗辩。 4、尚未交清房款,未取得产权就转给他人。 购房者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上述行为,究其原因有: 1、缺乏法律意识。签订合同不认真审查、流于形式、不计后果。 2、购房自有资金不足,依赖银行贷款。当银行贷款不到位时,就无法履行。 3、要求开发商先履行合同义务,认为开发商违法,自己也可以违法。 4、购房存在投机牟利倾向。未取得产权就转手交易,容易引发纠纷。 三、面临疑难问题。 1、开发商提交相关材料后,相关验收部门未及时组织验收,致使开发商未能按期交房,违约责任由谁承担? 2、开发商提交相关材料后,房产登记部门未及时办理登记手续,致使开发商未能及时办理产权证,责任由谁承担? 3、以他人名字(包括未成年人)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4、开发商委托无资质测量单位测量后未公示就办理房产登记,购房者对房产面积有异议,开发商要按登记面积补房款,购房者要求重新测量面积,撤销房产证,该支持谁? 四、建议。 1、建议统一商品房验收方式、面积测量公示方式、交房的公示方式; 2、建议上级法院加强对基层法院对此类案件的业务指导,特别是涉及原告众多的系列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统一适用法律尺度。 (作者单位: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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