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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有瑕疵判整修 索赔偿无证据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02-06 09:35:26


     本网讯(薛 灵)   2013年2月6日,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房屋纠纷案,法庭判决被告(房屋开发商)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原告所购的商品房中的厨房,设置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上、下水管道口及排烟通道;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沈先生诉称,该与被告房屋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被告购房款,但被告没有完全按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标准交付住房,即未对原告所购的商品房中的厨房设置约定标准的上、下水管道口及排烟通道。为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严格履行合同,完成厨房功能,并赔偿原告损失1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房屋开发商)辩称,原告起诉后,已在诉讼期间内对其所买房屋进行了相应的维修和整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原告实际上将该房作为经营用房出租使用,即使房屋不具备相应的厨房功能,也不影响其实际效用。且原告主张的十万元损失,既无事实依据,又无证据证明,被告不应赔偿。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房款,被告亦应完全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但被告所交付的房屋厨房内未预留上、下水口,未设置集中排烟道,使该房的厨房不具备完全的厨房使用功能,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履约瑕疵。所以被告应完善厨房功能。由于被告的违约,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被告应予以赔偿,但原告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十万元,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对其该项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为此,依法判决作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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