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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复制银行卡盗取他人账户钱财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3-11-06 09:48:29


    本网讯(陈奕杉 谭金玉)  广西河池三男子不务正业,求财不走正道,专门窃取他人银行卡信息,通过复制银行卡将他人存在银行账户上的钱全部盗取。三人行为给银行造成了损失,银行将三男子诉至法庭要求赔偿。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三男子共同偿还银行经济损失共计96185.2元。

    被告韦永帅、韦正海、李海三人于2010年4月10日,携带手提电脑、读卡器、摄像录音笔等作案工具,坐车到南丹县车河镇伺机作案。在银行工作人员下班后,由韦正海及李海负责放风,韦永帅将读卡器、摄像录音笔安装在自动取款机上。先后有多人持银行卡到该取款机取款时,被韦永帅等人窃取得银行卡信息及密码后复制银行卡盗取覃某存在银行卡上的钱。发现卡上钱财被盗取后覃某报警,警方依法将韦永帅、韦正海、李海三抓获。2010年12月10日受害人覃某以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为由将银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银行支付其所持银行卡账户减少的存款金额95 408元及相应的利息。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银行方赔偿覃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6 185.52元。为此银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由韦永帅、韦正海、李海互负连带责任赔偿银行损失合计人民币96 185.52元。

    法院审理认为,覃某以自己的名义在银行办理了银行卡,与银行之间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证覃某银行卡卡内存款安全的义务。被告韦永帅、韦正海、李海窃取得覃某银行卡的密码后使用复制的假卡对其账户中的资金进行支取和消费,银行所有的ATM及因未能识别该卡的真伪,错误的将覃某银行卡账户内的存款交付给假卡持有人,造成其银行卡内资金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的规定,银行方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构成违约,应当对覃某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赔偿其账户减少的存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银行之所以不能履行与覃某之间的储蓄合同,是因为三被告利用复制的银行卡非法支取了覃某卡内的存款,为此银行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实质是要求三被告承担因盗取客户银行卡上金额造成银行损失的赔偿责任。因此在真银行卡尚由覃某持有的情况下,三被告复制银行卡并持假卡支取消费覃某账户中资金行为侵犯了原告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为此三被告应当对银行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由被告韦永帅、韦正海、李海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银行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6 185.2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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