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吴函芮) 广西南丹县一男子因取出骨折时固定在腰部钢钉而使病情恶化,医治无效死亡后家属将行钢钉取出术的医院诉至法院,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受理该起案件后,经过办案法官多方斡旋,促使医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近日,该起医疗事故纠纷的调解书已送达原被告双方,法院妥善处理了该起医患纠纷。
患者罗登高2011年4月因伤致腰1椎体压缩骨折,腰5椎体滑脱在被告南丹医院处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被告对其施予钢钉、钢板复位内固定手术。术后一年半,罗登高要求取出内固定再次入院。2012年12月5日,被告在罗登高硬膜外麻下行腰腰椎滑脱内固定取出术时,因器械不吻合无法取出。2012年12月6日,被告再次对患者罗登高在硬膜外麻下行腰椎提拉钉取出术时,患者突然出现心跳呼吸骤停,经抢救后生命征恢复。因病情危重罗登高转至河池市人民医院治疗218天,出院后由于手术后遗症原告已高位截瘫生活不能自理。2013年5月18日罗登高将南丹医院诉至法院,请求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35196.8元。审理中法院委托法鉴定中心对罗登高的伤残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认定:1、医方对罗登高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罗登高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2、罗登高的伤残程度属于一级伤残。2013年9月6日罗登高死亡,其子女共八人继续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
本案开庭过后,承办法官积极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协调,经过不懈的努力,原、被告双方均作出了让步,最后由被告南丹医院赔偿给原告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88 500元,并于签署调解书次日支付完毕,完美化解了这一起医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