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邓敏) 明知是毒品而在半个月内多次贩卖,无业男子而立之年为600元赃款铤而走险,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侯振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贩卖毒品所得的赃款人民币六百元,予以继续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下旬的一天,30岁的被告人侯振业在桂平市城区天成商务酒店门前的公路处出售一小包毒品给何某,得款人民币200元;同年3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侯振业在桂平市桂南路尾一药店门口旁出售一小包毒品给何某,得款人民币100元;当晚23时许,被告人侯振业在桂平市城区秋收大宾馆的停车场继续出售一小包毒品给何某,得款人民币300元。二人刚交易完毕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民警从何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小包。经鉴定,从该毒品可疑物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振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振业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被告人侯振业贩卖毒品三次,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依法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期徒刑。被告人侯振业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