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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少年被炸伤 谁之过?
发布时间:2013-11-01 16:19:17
本网讯(罗锦锋) 正直花季的少年,到同学家玩耍,竟招来横祸,导致眼睛被炸伤,到底是谁之过?2013年10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宣判。 原告刘登昌现年15岁,与被告肖文盛的儿子是同学关系,2013年6月11日下午放学后,原告到被告家玩耍,见其家中窗台上有一物品,出于好奇,便用该物品与其手机锂电池相接而引起爆炸,原告当场被炸伤后送到荔浦县新坪镇卫生院救治,于当日到荔浦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3年6月18日,后因病情恶化,到桂林市181医院住院治疗10天,后又到广州市中山大学附属医院治疗20天。共花去治疗费61286,38元。经鉴定:原告刘登昌左眼盲目属Ⅷ级伤残;致左眼睑重度下垂属Ⅸ级伤残;致双手功能部分丧失属ⅹ级伤残。原告被炸伤后,经荔浦县公安局调查,爆炸物为雷管。雷管原为被告荔浦县杜莫龙珠采石场经批准而购买用于生产开采。在生产过程中,因管理不善,将该危险物品交给无爆破资格的工人作业,导致多枚雷管夹杂在废纸中卖给废旧回收店,被告肖文盛在废旧回收店工作时,见有多枚雷管从废纸中跌落,误认为它物,将其中一枚带回家中放置窗台。因原告去玩弄,就发生了爆炸。后因各方协商赔偿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肖文盛、被告荔浦县杜莫龙珠采石场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被告肖文盛辩称,一、答辩人无过错,不承担任何过错责任,应由被告荔浦县杜莫龙珠采石场和原告承担。答辩人在无知的情况下将一颗不明物捡回家中放在窗台,对原告没有产生任何障碍,原告思想品德不好,未经答辩人同意乱拿答辩人家中的东西导致不明物爆炸致伤。因此,过错方主要是被告荔浦杜莫龙珠采石场,是其故意放纵爆炸物品的流失造成的。原告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自身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二、原告请求赔偿数额过高不应全部支持,其中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有误、精神抚慰金过高、交通费、医疗费应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 被告荔浦县杜莫龙珠采石场辩称,一、本案的损害赔偿应由被告肖文盛承担,答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更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肖文盛发现雷管民用爆炸物品,既不向有关部门上报,也没有告知答辩人,而是将其私藏,更为失误的把它任意丢在窗台上,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本案的损害结果。因此,被告肖文盛的行为是造成被答辩人受到损害的直接和唯一原因,其损失应由被告肖文盛承担。二、被答辩人请求的残疾赔偿金的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精神抚慰金过高,不应全部支持。被答辩系农业户口,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伤残赔偿指数35%来计算。被答辩人提出的50000元的精神抚慰金不符合荔浦县的人均收入和生活状况等实际,不应全部支持。三、被答辩人的法定代理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对被答辩人的损害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答辩人已年满十六周岁,对雷管等高危险及接触此类物品产生严重后果无清楚认识,错将雷管误认为手机及物理类的物品,说明其监护人在日常教育和监护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雷管属于高度危险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对因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为无过错原则。被告荔浦县杜莫龙珠采石场作为雷管的占有人及使用人,因管理不当,交给无爆破资格的工人作业,导致多枚雷管夹杂在废纸中卖给废旧回收店,致使雷管流入不特定的管理范围,让危险的发生更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被告荔浦县杜莫龙珠采石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肖文盛将雷管误认为它物带回家,其本身并无故意或者过失,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列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被告肖文盛对造成原告的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本案损害后果发生的根源只要系因被告荔浦县杜莫龙珠采石场对高度危险物的使用管理不当造成。原告对损害的发生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最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荔浦县杜莫龙珠采石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2694.36元,被告肖文盛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8817.59元。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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