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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风险代理费 赢了官司却成被告
发布时间:2013-11-01 15:07:22
本网讯(江帆) 打赢了官司,自己却成了被告,缘因拒付风险代理。10月30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因拒付风险代理费导致的委托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章叶同意支付给原告彭泽县某法律服务所风险代理费,最终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2012年12月11日,被告章叶与李鸿、崔玉、第三人九江某有限公司、第三人某工程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租金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要求李鸿、崔玉返还非法占有的租赁合同款50万元,并依法确认章叶为《租赁合同》的实际受益人。2012年12月6日章叶委托原告彭泽县某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为其诉讼代理人,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代理费为20000元(不含3000元办案启动费);缴纳方式和期限为此款在该工程有限公司钱到位时按到位数额10%给付。合同签订后被告当即给付1200元。 2013年3月26日,彭泽县人民法院以章叶所诉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章叶不服,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3月28日被告章叶再次委托原告彭泽县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130万元案款章叶仅得50万元,其它归委托代理方所有,二审所有费用由代理人负担。协议签订后该所法律工作者垫交了二审诉讼费8800元,为被告章叶办理了相关上诉诉讼材料。 7月15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支持了被告章叶的诉讼请求。原告认为己方已按协议完成了代理义务,而被告却未按协议履行给付代理服务费用。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诉讼代理费346800元及垫付的二审诉讼费8800元。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被告章叶分期分批给付原告彭泽县某法律服务所代理费用346800元。 法官温馨寄语: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五)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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