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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墙隔断世纪邻里情 老邻居一怒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3-10-31 10:53:41


    本网讯(莫婷婷)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深厚的邻里情谊实属难能可贵。最近,贵港市一农户罔顾邻里,擅自修建围墙阻塞通道,导致邻居房屋排水、采光受阻,被和睦相处了长达80多年的老邻居告上法庭。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相邻排水纠纷案。

    两原告张才人、张一井与两被告梁大明、梁瑞明均是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玄龙村村民,房屋更是东西邻居。早从祖辈开始,两家人就毗邻而居,至今已有80多年。多年来,两家人一直相处和睦、互帮互助,感情甚好。然而却因为一道围墙,阻塞了一条通道,更阻断了这段跨越半世纪的邻里情。

    2012年12月,被告将自家房屋门前的一块空地用水泥砖围墙围起来,其中与两原告相邻有一道长14米围墙。原、被告房屋之间有一条通道,一直是原、被告两家共同作通风、排水、采光使用。修建的围墙导致通道阻塞,严重影响了旁边原告房屋的通风、排水、采光。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拆除围墙,但都遭到被告拒绝。原来和谐相处了几十年的原、被告发生了纠纷。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玄龙村村委会和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司法所对双方的纠纷进行了调解处理,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

    港南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相邻通风、采光、排水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被告所建围墙已实际妨碍了原告通风、采光、排水,被告有义务为原告通风、采光、排水提供方便,即被告应当拆除与原告房屋相邻的围墙,排除妨碍。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梁大明、梁瑞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与原告张才人、张一井房屋相邻的水泥砖围墙。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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