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陈奕杉) 私下交情甚好,两伙伴结伴做生意,熟知生意结算不清闹纷争。日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刘林偿还原告莫明借款500万元。
2000年至2003年,原告莫明先后代被告刘林在南丹县矿产品交易市场缴纳各种矿产品交易税等费用,并借支部分现金给被告,共计人民币500万元。2003年10月10日被告写下借条,借条内容为:兹借到莫明人民币伍佰万元正。因被告未还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借款500万元及支付自2003年以来的利息50万元。被告刘林辩称,借款虽然是真实的,但该500万元借款双方已约定用于抵销原告莫明使用其工厂两年的使用费,被告已经无需再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请求支付50万元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莫明以借款给被告刘林的方式先后代被告缴纳矿产品交易税等各种费用,总计人民币500万元,被告为此写下借条,该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受保护。被告辩称借款虽然是真实的,但该借款双方已约定用于抵销原告使用被告工厂两年的使用费,被告已经不需要再偿还原告借款。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又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而且,原告即使确实经营使用了被告的工厂,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应该属于另外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故对被告此辩称不予采信,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