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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冒名婚姻登记 法院依法撤销结婚证
发布时间:2013-10-28 10:22:43


    本网讯(陈鹤峰 曾艾雪)  “胜诉了,我可以去办结婚证了。”原告王小梅感慨地对法官说道。2013年10月27日,南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婚姻行政登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广昌县民政局颁发给王小红与刘小华的结婚证。

    2005年12月23日,王小红拿取原告王小梅的身份证及户口簿等个人信息,冒用原告的名义与刘小华共同到被告广昌县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被告受理后进行形式审查,于当日为两人颁发了结婚证,证件中的合影照片是王小红与刘小华的合影。2013年,原告因需要结婚向被告申请结婚登记,才知晓王小红冒用自己的名义与刘小华办理了结婚登记。原告要求被告撤销该婚姻登记,但被告一直未撤销,故诉至法院。

    南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询问相关情况。本案中被告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未查明原告王小梅亲自到场,而为第三人王小红与第三人刘小华进行婚姻登记。被告未尽审查义务的行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关于婚姻登记的程序规定,依法应予撤销。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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