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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山法院“阳光司法”促和谐执行
发布时间:2013-10-28 11:14:24
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本网讯(黄梦定 韦祥胜) 为了更好地做好法律宣传工作,提升司法执行的透明度,加强党政机关及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执行工作的认识理解与监督,2013年10月25日,广西凤山县人民法院邀请河池中院执行局副局长王辉、县乡人大代表及当地村委会和村民代表到凤山县平乐乡海亭村开展阳光执行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11年2月22日,被执行人黄某应同村好友李某与韩某的邀请,驾驶车牌号为桂M2X022的正三轮摩托车从凤山县平乐乡海亭村部前往凤山县城玩耍。在车辆驾驶到坡心至平乐线7KM+600M下坡转弯路段时,由于黄某挂空挡滑行,在车辆驶出道路左侧路面的瞬间,李某被甩出车外,被车辆车厢撞击头部,导致发生李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此后,李某的父母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被告黄某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10月29日,凤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黄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外承担20000元的经济赔偿。被执行人黄某不服,向河池市中院提起上诉,2013年初,河池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黄某在赔偿李某父母15000元后,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拒绝赔偿剩余的5000元。2013年9月,李某的父母依法向凤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凤山法院受理案件后,执行法官经过调查,了解到双方当事人系同一个村民的人,平常时有往来,双方当事人家庭确实都很困难。申请执行人是个六十多岁的老人且老伴双眼看不见,因车祸死亡的李某是他们的唯一儿子。而被执行人黄某目前也还未成家,且家里还有一个精神病的弟弟。考虑到这个案件的特殊性,凤山法院的执行法官认为这一案件具有执行和解的可能性。 2013年10月25日上午十点,凤山法院邀请了河池中院执行局副局长王辉、县乡人大代表及当地村委会和村民代表一同到当事人家中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经过近两个小时的交流沟通,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在执行法官、人大代表、村干部及当地村民的见证下,把4000元赔偿款当面交给了申请执行人。至此,双方握手言和,此次阳光执行活动也取得了预期的良好效果,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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