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覃志宏) 因不服县政府作出的庶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广西田阳县头塘镇百沙村第3、4、5、6村民小组一纸诉状将县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一审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维持被告田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书的决定。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日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代行了宣判。
原告与第三人争议的地名称“马山、蛋山、那少、琴光”,该争议土地四至范围为:东至那少地,西至大填土溪、南至琴光那徐屯耕作地、北至大溪,土地面积共计282.1417亩。争议地从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林业三定”等各个历史时期直到2010年百色新山铝产业示范园区项目征地启动时,其土地权属从未划分给哪一方当事人所有。1971年之前争议地一直属于荒地,主要用于放牧。1971年至1975年期间,头塘公社为响应上级号召开展农业学大寨活动,组织周边村屯的群众到“琴光”片荒地(含争议地)造田造地。1975年以后,争议地处于丢荒状态。1976年头塘公社为利用好“琴光”片荒地(含争议地)创办琴光农场。办场期间由于管理不善,经济效益不佳, 1979年农场停办,之后,争议地又处于丢荒状态。1984年起,原告的村民开始到争议地开荒种植甘蔗,其中第三人百沙村第20村民小组经营使用142.8739亩,第21村民小组经营使用139.2678亩。第三人在争议地一直经营管理使用至2010年百色新山铝产业示范区项目征地启动,原告才对争议地的土地权属提出异议。经被告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调解未果,于是被告作出阳政处[2012]2号《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确定争议地282.1417亩的所有权属归第三人百沙村20、21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其中142.8739亩的土权属归第三人百沙村20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139.2678亩的土权属归第三人百沙村21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原告对此不服,向百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百色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田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原告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阳政处[2012]2号《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
法院认为,争议地从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林业三定”至今未人民政府确权;原告主张争议地归其所有所提供的相关证人证言,没有其它证据证明其连续经营使用和提出过权属异议,因此,原告认为争议地归其所有,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以支持。第三人自1984年至2010年百色新山铝产业示范区项目征地启动一直在争议地经营管理和使用的事实,双方当事人都认可,并有《田阳县蔗农档案》、《田阳县蔗农档案调查表》、田阳南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证明、《2001年种植面积统计表》等证据材料证实,故被告将争议地确权给第三人,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维持被告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