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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跨国电话 和解一起执行案件
发布时间:2013-10-23 09:24:17


    本网讯(杨春雷)  近日,黑龙江省伊春市上甘岭区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双方当事人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申请人闫松与被执行人陈立同是上甘岭区某木器厂工人,二人在工作时发生口角,陈立趋闫松不备用木棍从背后将其头部打伤,闫松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各项费用合计4500余元。闫松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令陈立赔偿闫松经济损失3700元。

    申请人闫松申请执行后,因被执行人陈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得到赔偿。2013年1月,在申情人闫松知情的情况下,被执行人陈立出国务工,期间未履行赔偿义务。经执行法官对劳务输出单位的调查,被执行人陈立在国外工作收入颇丰,已经具备了履行能力。执行法官多次到被执行人陈立家中,做通了家属的工作,使其敦促被执行人履行赔偿义务,并通过家属电话联系到了远在异国他乡的陈立,电话中对陈立释法明理并要求其履行义务,陈立被执行法官契而不舍的精神感动,委托妻子代为履行赔偿义务。

  最终,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立一次性赔偿申请人闫松3500元,余款申请人自动放弃。申请人闫松拿到赔偿款后,与陈立的妻子握手言和,双方都向执行法官表示感谢。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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