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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放水养鱼”巧执行 申请人送锦旗感谢
发布时间:2013-10-22 14:09:04


申请执行人送来锦旗感谢法庭。

    本网讯(谢燕临)  “感谢法院为我们金融企业保驾护航!”10月22日上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行把一面写有“高效执法 保驾护航”的锦旗送到了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泽口人民法庭法官手中,感谢他们公正执法,有力地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08年7月23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行与被执行人余正鑫签订了一份《个人一手自用汽车贷款合同》。合同约定:由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余正鑫发放贷款138000元,贷款期限为24个月。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一份《个人贷款抵押合同》,余正鑫用其所有的一栋自住房屋和贷款所购置的一辆轿车进行了借款抵押。申请执行人当日向余正鑫发放贷款138000元。

    合同履行至2009年6月,余正鑫便不再按合同履行的义务,导致剩余借款本金78690元及相应利息未按约偿还。申请执行人多次催讨无果后,于2009年12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偿还本息。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个人一手自用汽车贷款合同》,余正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78690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余正鑫一直不履行还款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行于2011年9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找到余正鑫。余正鑫表示愿意还款,但是由于现在非常困难,没有履行能力,请求给一个缓冲时间。执行法官经调查发现,余正鑫经营一家小砖厂,近年来生意越来越差,砖厂经营困难。执行法官考虑到余正鑫不属于恶意逃避债务,只是一时资金短缺,若采取强制措施强行冻结或扣押其财产,其经营的砖厂极有可能关门倒闭,不仅会造成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困难,影响到砖厂工人的就业,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有效保护,不能最终实现案结事了。

    经过权衡,执行法官决定采取“放水养鱼”的策略。执行法官通过多次给双方做工作,权衡利弊,最终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余正鑫继续经营砖厂,并于2013年10月底之前一次性清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行的债务。10月21日,被执行人余正鑫将所欠借款本息共110062元一次性偿还给了中国银行潜江支行。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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