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云南一农民组织他国17名边民偷越国境获刑
发布时间:2013-10-22 11:05:35
本网讯(黄勇慷)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农民付志勇,与一个越南人王氏端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有效的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组织17名越南边民偷越国境到中国广西那坡县务工,2013年10月21日,被广西那坡县人民法院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云南省麻栗坡县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接壤,中越边境的人民有着密切的交往。2013年3月中旬,付志勇和其妻子(越南籍)到越南的亲戚王氏端(在逃)家拜年,在闲聊过程中,付志勇叫王氏端帮找10多个越南人到中国广西那坡县帮人砍木头, 王氏端钦然答应。过了一个星期,王氏端到付志勇家问:“什么时候可以带人过来做工?”付志勇告诉王氏端:“3月29日就可以带他们到我家来,我就安排他们去做工。”回去后,王氏端召集想到中国务工的越南边民李氏想等17名。 2013年3月28日,王氏端带李氏想等17名越南人经云南省麻栗坡县董干镇马崩村“大火焰”附近的便道徒步进入到中国境内,住到了付志勇家,王氏端于当天返回越南家中。付志勇在中和17名越南人商量好如何分配在中国务工所得劳动报酬后,第二天即找来两辆面包车运送他们往广西那坡县务工,付志勇跟车同行。3月29日晚23时50分,这两辆面包车行驶至那坡县境内时被那坡县公安民警查获,付志勇被当场抓获归案。他运送的这17名越南人均未办理任何合法有效的出入境证件,当天被拘留,后于2013年4月16日被那坡县公安局遣送出境。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查明事实后认为,付志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涉及偷越国境人数达17人,属于人数众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17名越南人由王氏端从越南带入中国付志勇家住一个晚上后,由付志勇于第二天傍晚运送到广西那坡县境内时被抓获,已完成偷越国境的行为,侵犯了我国对国境的正常管理秩序,是犯罪既遂。付志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犯罪后又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