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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农药致粮食减产 11户农民获赔19万元
发布时间:2013-10-15 10:48:47


    本网讯(李卫忠 郭慧)  民以食为天,农民以地为本,农民一年所有的期望都寄托在秋天收获上。一旦遇到天灾人祸,影响庄稼的收成,农民将叫苦不迭。近日,黑龙江省海林市新安镇北巍子村十一户农民因使用农药导致粮食减产后,将哈尔滨市某农药化工有限公司和出售农药的销售者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水稻减产等经济损失55万余元。经过海林法院7次开庭审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哈尔滨市某农药化工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十一户农民19万元。

    2012年春天,海林市新安镇北巍子村十一户农民分别以一元的价格购买了哈尔滨市某农药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苄嘧磺隆可湿性粉剂合计556袋,分别使用在27.85公项水田中,致使水田中种植的水稻稻苗遭受到严重的药害。经市农业部门现场勘查,认为将导致水稻减产和绝产。于是,十一名农户将哈尔滨市某农药化工有限公司和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各项损失55万元。由于案情复杂,海林法院民一庭李卫忠庭长先后经过7次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并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认证。并依法委托海林市公证处对原告的受损面积和水稻产量进行公证,委托黑龙江省农药管理鉴定站及东北农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农药的成分、对作物的影响做出鉴定和相关说明。黑龙江省农药管理鉴定站及东北农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的鉴定意见为:哈尔滨市某农药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苄嘧磺隆可湿性粉剂苄嘧磺隆含量低于标准,为不合格产品。东北农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鉴定意见的补充说明为:哈尔滨市某农药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苄嘧磺隆田间杂草防除效果差,对其所造成的水稻生长发育不利的影响和损失,庆承担30%-50%的责任。

    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和鉴定后,被告哈尔滨市某农药化工有限公司在众多的证据面前态度变得缓和起来,李卫忠庭长趁机对双方开展调解工作,最初哈尔滨市某农药化工有限公司同意赔偿各原告减产损失共计10万元。当李庭长将被告赔偿10万元的调解消息带到北巍子村里时,受损失的十一户农民像炸开了锅一样,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与自己的诉讼请求差距如此之大,坚决要将官司打到底。面对如此大的分歧,民一庭庭长首先平静当事人的心情,慢慢地对原告做起了说理工作。告知他们对药害原因、是否能导致该地区水稻遭受药害导致减产、绝产和减产损失、水稻单价等诸多鉴定,既要花费大量的金钱,也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果双方达成了满意的调解协议,不仅可以尽早的拿到赔偿款,更能省去鉴定等一些程序和鉴定费等一系列费用,极大的缩短了诉讼时间,从而确保所有农户都能在第二年顺利的种上地。十一个农户看到李庭长站在他们的角度设身处地地为他们着想,以及听到李庭长说的种种好处,便三五成群的讨论起来,最终十一个农户一致要求哈尔滨市某农药化工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减产损失30万元。李庭长见农户们也提出了自己的调解意见,觉得案件又向前进了一步。立即驱车从乡下返回海林市,与哈尔滨市某农药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反馈和调解。

    经过李庭长多次与双方当事人的再三沟通,最终双方当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哈尔滨市某农药化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前一次性给付十一个农户水稻减产损失等合计19万元,逾期给付24万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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