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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贴现成“亏本生意” 4人合伙诈骗675万
发布时间:2013-10-14 15:09:22


    本网讯(高胜敏 李航)  本想从汇票贴现中赚取利润,得知“生意”将要亏本便萌生诈骗预谋并实施,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10月13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诈骗案,四名被告人一审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1年12月14日,宜春某工贸公司业务员陈某受公司委托,办理金额分别为1100万元和1000万元两张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陈某通过网络与被告人华召中取得联系,华召中答应办理,并谎称其企业愿意以扣留汇票金额4.9%的价格收购这两张汇票。同年12月15日,华召中与尤某(另案处理)商量,由被告人冯凤娟办理该项贴现业务,在汇票贴现后从中分得好处,冯凤娟得知此事后同意办理。被告人赵见成明知华召中与尤某想通过冯凤娟将汇票贴现后,要从贴现款中获取利益,居中联系冯凤娟与工贸公司业务员陈某见面。双方见面后,冯凤娟隐瞒了自己并非华召中企业人员、自己所在公司负债累累的真实情况,从陈某手中取得了两张汇票。同年12月16日,被告人冯凤娟和阮永跃携带汇票前往浙江省杭州市办理汇票贴现。冯凤娟擅自在汇票金额为1100万元的汇票上将自己的公司背书为陈某所在公司的直接后手,由畅华公司收取汇票金额6.8%的费用,收购了这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当日,畅华公司将汇票金额1000万元的汇票转让款932万元汇入陈某所在公司账户,将汇票金额1100万元的汇票转让款1025.2万元汇入自己的公司账户。之后,冯凤娟方得知华召中与陈某约定的中介费为4.9%,自己做这笔生意将要亏本,便决定将其中部分款项用于偿还公司以前的债务。于是,冯凤娟在收到1025.2万元后,置陈某的催款要求于不顾,只将350万元转给陈某公司,其余675.2万元则迅速转移,用于偿还自己公司多年无力偿还的债务和其儿子的贷款,部分用于个人挥霍及与华召中等人私分。华召中、赵见成等人在知道冯凤娟汇票已贴现并私自截留了汇票转让款的情况下,立即多次要求从冯凤娟处分赃,并从冯凤娟处分得80万元,其中赵见成分得好处费2.5万元。阮永跃在明知冯凤娟骗取了汇票贴现款的情况下,伪造借条,虚构借贷关系,为冯凤娟提供账户隐匿100万元。司法机关介入后,被告人冯凤娟、华召中退出部分赃款,被告人阮永跃、赵见成主动退出其各自所获或所隐匿的全部赃款。

    另查明,2011年10月12日,邓某受蓝海公司委托,全权处理两张金额各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被告人华召中得知后,表示能够办理贴现。10月13日,华召中与赵见成等人到邓某处要走了两张汇票,华召中承诺将于当天将贴现的款项全部汇到指定账户。华召中通过他人将这张承兑汇票全部贴现(华召中支付了60.0204万元的银行利息贴息),但仅向蓝海公司支付740万元。经邓某多次催讨,扣除贴现费用68万元,被告人华召中还有192万元没有汇给蓝海公司。另一张汇票华召中于2011年10月18日归还给了蓝海公司。后经公安机关介入,华召中还给蓝海公司50万元,目前尚有142万元未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凤娟、华召中、赵见成、阮永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订立、履行宜春某工贸公司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两张大额银行承兑汇票,并在汇票贴现后将其中675.2万元汇票贴现款截留、私分,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华召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订立、履行蓝海公司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蓝海公司对其的信任,将大额银行承兑汇票交与其办理贴现。华召中在汇票贴现后截留142万元贴现款拒不偿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冯凤娟、阮永跃、赵见成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华召中是犯意的提起者,但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事实中作用相对较小;冯凤娟是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冯凤娟、华召中均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赵见成、阮永跃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遂作出判决:被告人冯凤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华召中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赵见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阮永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五、本案未追回的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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