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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不思悔改 男子诈骗钱财“三进宫”
发布时间:2013-10-14 11:19:21


    本网讯(周军)  一男子因犯盗窃罪两次被法院判过刑,按理说该男子应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可是他在出狱后仍不思悔改,诈骗他人钱财。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小元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杨小元与被害人李燕华系网友,2012年6、7月份,被告人杨小元隐瞒了自己已有老婆和女儿的事实,自称单身且家庭条件好,要求李燕华帮忙介绍女朋友。李燕华便将其表妹胡小琴介绍与其认识,继而双方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9、10月份,被告人杨小元谎称其表弟在上饶赌博、出车祸等为由从被害人胡小琴处骗取人民币13700元,李燕华处骗取2000元、胡冬开处骗取1000元。

  2012年10月27日下午,被告人杨小元假冒其姨夫的身份打电话给被害人陈某辉,称在上饶购买客车需要钱,被害人陈正辉便拿了2500元现金给被告人杨小元。次日下午,被告人杨小元以同样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陈正辉43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小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2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6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2年5月23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小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23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小元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杨小元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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