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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合演捡钱分赃戏诈骗钱财 男子获刑3年半
发布时间:2013-10-12 10:55:18
本网讯(王思实) 近日,广西隆林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绍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1日7时许,被告人张绍煌伙同何小兵(另案处理)和另一不知名的男子(在逃)经过合谋,由被告人张绍煌假装向在隆林各族自治县万民大酒店旁边等车回家的被害人黄瑞花问路,不知名男子故意将钱包掉在地上,被告人张绍煌拾起钱包并收藏到上衣口袋,此时何小兵过来说他也看见掉的钱包,要与两人一起分钱,并建议到隆林各族自治县大广场去分钱。被告人张绍煌、何小兵和黄瑞花一起去大广场草地上准备分钱时,不知名男子追上三人问是否捡到了他的钱包,称钱包里面有几千元现金和一张存有很多钱的银行卡,三人都说没有捡到,不知名男子说要检查三人的钱包和银行卡,要说出银行卡密码,让其去查询,黄瑞花就拿出人民币1800元和一张农行卡交给该男子并说出银行卡的密码,让他打电话到银行查询。该男子打完电话后称不是黄瑞花拾到其钱包,就把钱和银行卡交回给被告人张绍煌,被告人张绍煌接后假装将钱物放回被害人黄瑞花的挂包,此时何小兵故意引开黄瑞花的注意力,由被告人张绍煌将黄瑞花人民币1800元现金和银行卡掉包。后到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兴分理处取走了黄瑞花银行卡内人民币6500元。所获赃款三人共同分赃。 2010年9月13日7时许,被告人张绍煌伙同何小兵以同样的方式,将在隆林各族自治县老车站等车回家的被害人黄亚凤、李应新夫妇诱骗至隆林各族自治县城东加油站后面山坡,以检查银行卡是否有钱转进账里为由,骗取黄亚凤的银行卡密码后,趁黄亚凤不注意,将黄亚凤人民币600元和银行卡掉包,后到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兴分理处取走黄亚凤银行卡内人民币6300元。所获赃款二人共同分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绍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掉包的方式盗取他人的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绍煌能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绍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责令被告人张绍煌赔偿失主黄瑞花经济损失8300人民币元;赔偿失主黄亚凤经济损失人民币6900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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