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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公司经理倒卖成品油 资金链断裂诈骗669万
发布时间:2013-09-29 10:15:48


    本网讯(高胜敏 刘思婷)  石油公司经理邀人一起倒卖成品油,在资金链断裂后仍以投资为名向股东借钱并用于挥霍,结果被以诈骗罪起诉。9月27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一审判处被告人付亮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同时追缴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返回给被害人。

    被告人付亮自2008年5月担任某石油公司客户经理后,便开始做倒卖成品油生意。因资金问题, 2010年8月至2011年6月期间,付亮先后邀被害人李某、易某、付某等人投资共同做倒卖成品油生意,有时李某等人也会应付亮要求以自己名义到石油公司开提油票。合作初期,付亮都能及时返还本金及支付利润,但后来慢慢地就只支付利润及返还部分本金。至2011年8月底,付亮因需支付高额借款利息以及个人挥霍等原因,造成资金链断裂,尚欠李某、易某、付某等人的共计几百万元无法偿还。2011年9月的一天,付亮以召开股东会议的名义,将李某、易某、付某等六人召集至宜春某酒店,谎称近期油价会上涨,每吨成品油可获利1500元左右,他可以拿到1000多吨成品油,每人需投资130万元左右,两个月就能收回本金及利润。李某等六人决定一起做这笔生意,并商定以之前付亮尚欠他们的欠款作为投资款,不足部分再追加投资款。2011年11月份,股东万婧某、夏某提出退股,易某应付亮要求,出资160万元购买所退部分股份。2011年12月份,易某又应付亮的要求出资20万元购买了付某20万元的股份。2012年3月,易某应付亮要求借给付亮50万元用于退还李某亲戚的股份。事实上,付亮自2011年9月6日起便没有再倒卖成品油,而是将上述资金用于个人挥霍、偿还借款、支付高额利息等。在承诺的还款期期满后,付亮又虚构各种理由拒不偿还李某等人钱款。2012年2至3月间,李某、易某等人感觉到不对头,便要求付亮与他们共同签订一份合伙协议,以明确五人的投资金额。至案发,付亮尚欠李某、易某、付某等人共计669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付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付亮犯集资诈骗罪罪名不当,应予变更。关于付亮及其辩护人提出付亮与被害人之间是合伙关系,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犯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和理由。经查,2011年9月,付亮在资金链已经断裂,无力偿还欠款的情况下,仍虚构油价上涨,每吨成品油利润有1500元的事实,骗得各被害人将之前所余本金及利润作为投资款,对不足部分追加投资款,给其做成品油生意。但事实上,付亮在此之后并未进行倒卖成品油生意,而是将款项用于个人挥霍、偿还借款、支付借款利息等,在被害人催促其还款时,又虚构各种理由拒不还款。付亮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该辩护意见和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和危害结果,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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