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侯健杰) 10月9日,岑溪法院对一起飞车抢夺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分别对被告人黎明华、黎子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黎明华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黎子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两被告人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整天不务正业,以至于又走上了犯罪道路。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17日23时许,经两人合谋后,由被告人黎明华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黎子华在市区北环大道旧松香厂西门对面路段抢走黎定清内有现金人民币 1600元、价值1710元的三星牌9050型手机1台、证件等物品的手提包1个。2013年6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黎明华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黎子华在玉梧大道(西)思英小学路口附近抢走曾丽因内有现金人民币700元、价值558元的酷派牌8190型手机1台、证件等物品的手提包1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明华、黎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人民币4500多元,接近数额巨大标准,且系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依法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黎子华、黎明华均在本案之前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均属于有前科,分别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